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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聚落建築群史蹟文化景觀補助作業要點

綜合津貼 臺中市

【主辦單位】

臺中市政府

【內容簡介】

・臺中市政府為鼓勵並補助臺中市的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聚落建築群、史蹟及文化景觀的擁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積極辦理保存、管理維護、教育推廣、修復及活化再利用等相關計畫。補助對象包含公有管理機關、公司行號、財團法人、社團法人、私立學校及自然人。申請人需在文化局每年通知的期限內,檢附相關文件提出申請。
・申請對象(符合任一即可):公有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聚落建築群、史蹟、文化景觀管理機關(構);公司行號及其他營利之法人或非法人團體;財團法人、社團法人、同鄉會、祭祀公業、私立學校及其他非營利之法人或非法人團體;自然人
・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聚落建築群、史蹟、文化景觀修復及再利用之工程、規劃設計、監造、工作報告書等經費(資本門)
・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聚落建築群、史蹟、文化景觀保存、管理維護及活化利用計畫(經常門):指非工程之勞務執行計畫,如修復及再利用計畫、調查研究出版計畫、測繪計畫、資料庫建檔及維護計畫、日常管理維護計畫、教育培訓計畫或宣導推廣計畫
・其他經臺中市政府文化局審查同意補助者
・申請方式:送達或以掛號郵寄方式寄送文化局提出申請(以郵戳時間為憑)
・注意事項:私有文化資產申請人應至少自籌 5 %,且自籌款比率愈高者,優先予以補助。公有文化資產申請人應自行籌編預算作為配合款,配合款比率依補助經費來源單位之規定辦理,如無規定,應自行籌編計畫總金額 80 %以上之配合款。補助款應專款專用,不得任意變更用途。補助款涉及個人所得者,應依規扣繳所得稅。

【期間】

每年函文通知之期限內

【應備文件】

書函、申請表、計畫目的及內容、計畫期程及執行方式、預算明細總表(須註明自籌款之比率、經費來源、支用分配,如獲其他機關團體補助或尚在申請中,亦請一併註明)、計畫發包之工程圖說、預算書及施工規範等資料(如為規劃設計類,得視情形僅檢附經費概算表)、歷年受補助情形、預計計畫成果(管理維護及活化利用計畫者)、其他

【注意事項】

文案未列出明確申請截止日期,僅說明「每年函文通知之期限內」。文案未列出各補助項目的具體金額。考古遺址的補助不適用本要點,需依文化部文化資產局相關規範辦理。

資料來源:https://law.taichung.gov.tw/Download.ashx?FileID=136690&id=GL004769&type=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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