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政府文化局
・臺中市政府文化局為鼓勵及補助臺中市的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聚落建築群、史蹟及文化景觀的保存與活化,特別訂定此補助要點。無論是公有或私有的文化資產,其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包含自然人、公司行號、財團法人、社團法人等)皆可申請。補助項目涵蓋修復及再利用工程、規劃設計、監造、工作報告書等資本門經費,以及保存、管理維護、教育推廣、調查研究等經常門計畫。申請人需在文化局每年函文通知的期限內,檢附相關文件提出申請,經書面審查或專家學者會議審查後核定。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臺中市指定、登錄之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聚落建築群、史蹟、文化景觀之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
・申請對象(符合任一即可):公有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聚落建築群、史蹟、文化景觀管理機關(構);公司行號及其他營利之法人或非法人團體;財團法人、社團法人、同鄉會、祭祀公業、私立學校及其他非營利之法人或非法人團體;自然人
・不可申請:考古遺址
・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聚落建築群、史蹟、文化景觀修復及再利用之工程、規劃設計、監造、工作報告書等經費(資本門)
・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聚落建築群、史蹟、文化景觀保存、管理維護及活化利用計畫(經常門):包含修復及再利用計畫、調查研究出版計畫、測繪計畫、資料庫建檔及維護計畫、日常管理維護計畫、教育培訓計畫或宣導推廣計畫
・其他經臺中市政府文化局審查同意補助者
・申請方式:應於文化局每年函文通知之期限內,檢附文件送達或以掛號郵寄方式寄送文化局提出申請(以郵戳時間為憑)
・注意事項:補助經費來源如涉及中央補助款者,文化局得俟中央補助款核撥後,再行撥付予受補助者
每年函文通知之期限內
書函、申請表、計畫目的及內容、計畫期程及執行方式、預算明細總表(須註明自籌款之比率、經費來源、支用分配,如獲其他機關團體補助或尚在申請中,亦請一併註明)、計畫發包之工程圖說、預算書及施工規範等資料(修復及再利用工程經費者適用,規劃設計類得僅檢附經費概算表)、預計計畫成果(管理維護及活化利用計畫者適用)、歷年受補助情形、其他
文案未列出具體補助金額,僅說明依實際執行金額按原補助比率計算。申請期間為每年函文通知,無固定起訖日期。
資料來源:https://law.taichung.gov.tw/LawContentSource.aspx?id=GL0047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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