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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境遇家庭子女孫子女就學學雜費減免

教育文化 全台

【主辦單位】

教育部

【內容簡介】

・針對符合特殊境遇家庭資格的子女或孫子女,若就讀國內公立或立案的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可申請學雜費減免。本補助提供學雜費 60 % 的減免,若依其他法令已免納學費者,則以減免雜費及實習實驗費為限。申請人需在學校規定的期限內,備妥申請書、戶籍謄本及特殊境遇家庭身分證明文件,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符合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四條規定;子女或孫子女就讀國內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具有學籍者;於修業年限內
・不可申請:已依其他規定領取政府相關學雜費減免、補助,或與減免、補助學雜費性質相當之給付者,應擇一申請,不得重複;畢業後再就讀同級學校者(但就讀大學學士後學系,不在此限);轉學(系)、休學、退學或開除學籍,其後重讀、復學或再行入學,其所就讀之相當學期、年級已減免者;同時就讀二所以上之同級學校,在其中一所學校已減免者;申請資格與本辦法規定不符者;重複申領者;所繳證件虛偽不實者;冒名頂替者;以其他不正當方式申請者
・就讀專科以上學校者:減免學雜費 60 %
・就讀高級中等學校者:減免學雜費 60 %
・依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專科學校法第三十五條及其相關法規規定免納學費者:以減免雜費及實習實驗費為限
・申請方式: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
・注意事項:學期中轉學、休學、退學或開除學籍者,當學期已減免之學雜費,不予追繳

【應備文件】

申請書、三個月內戶籍謄本、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會局(科)或鄉(鎮、市、區)公所開具尚在有效期內之特殊境遇家庭身分證明文件

【注意事項】

申請期間為「學校所定期限內」,無明確日曆日期。本辦法自 2014/08/01 施行。文案未列聯絡電話及地址。私立學校需於每年 5/31 及 11/30 前報本部請撥補助經費。

資料來源:https://edu.law.moe.gov.tw/Download.ashx?FileID=7078&id=GL001194&type=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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