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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教育學生獎補助辦法

教育文化 全台

【主辦單位】

教育部

【內容簡介】

・教育部為鼓勵成績優異的特殊教育學生,並協助有經濟負擔的學生順利就學,特別訂定本辦法提供獎學金與補助金。本福利適用於就讀國立大專校院、國立高級中等學校、特殊教育學校及教育部主管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的特殊教育學生。學生需具備學籍並持有有效鑑定證明,依學業成績、班排名或參與競賽表現等條件申請。獎補助金額依就讀學校層級、障礙等級及資賦優異類別而異,學生需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具有學籍的特殊教育學生;於申請成績之學年度持有各級主管機關核發之有效特殊教育學生鑑定證明;就讀國立大專校院、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或特殊教育學校、教育部主管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同一教育階段不得重複申領;就學期間申領次數不得超過其修業年限;就讀空中大學者,每學年修習學分數應至少 18 學分;就讀大學附設空中進修學院者,每學年修習學分數應至少 18 學分;就讀碩士班或博士班者,每學年修習學分數應至少 12 學分
・申請對象(符合任一即可):身心障礙學生:前一學年學業平均成績在 80 分以上,且班排名在前 50 %(就讀研究所者不受班排名限制),品行優良無不良紀錄(發給獎學金);身心障礙學生:前一學年學業平均成績在 80 分以上而班排名未達前 50 %,或 70 分以上未滿 80 分,且品行優良無不良紀錄(發給補助金);身心障礙學生:參加政府核定有案之國際性競賽或展覽,獲得前 5 名之成績或相當前 5 名之獎項,並領有證明者(發給獎學金);身心障礙學生:參加政府核定有案之國內競賽或展覽,獲得前 3 名之成績或相當前 3 名之獎項,並領有證明者(發給補助金);資賦優異學生:參加政府核定有案之國際性競賽或展覽,獲得前 5 名之成績或相當前 5 名之獎項,並領有證明者(發給獎學金)
・不可申請:已依其他規定領取政府提供與本辦法規定同性質申領資格之補助費、獎學金或獎金者
・高級中等學校(含特殊教育學校)身心障礙學生獎學金:輕度 5,000 元,中度以上 6,000 元
・高級中等學校(含特殊教育學校)身心障礙學生補助金:輕度 3,000 元,中度以上 4,000 元
・高級中等學校(含特殊教育學校)資賦優異學生獎學金:10,000 元
・大專校院身心障礙學生獎學金:輕度 30,000 元,中度以上 40,000 元
・大專校院身心障礙學生補助金:輕度 10,000 元,中度以上 20,000 元
・大專校院資賦優異學生獎學金:40,000 元
・未領有身心障礙證明但經鑑定通過之身心障礙學生獎補助:比照身心障礙證明輕度等級規定辦理
・高級中等學校或國立特殊教育學校身心障礙學生獎補助名額:總人數 30 人以下者 1 人;超過 30 人者,每增加 30 人增加 1 人;餘數未滿 30 人得增加 1 人
・大專校院身心障礙學生補助名額:扣除領取獎學金人數後,總人數 3 人以下者 1 人;超過 3 人者,每增加 3 人增加 1 人;餘數未滿 3 人得增加 1 人
・申請方式: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
・重要時間點:學校應於每年 1 月 31 日以前填報統計表送主管機關備查;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並應同時造具請領名冊報主管機關請撥獎補助經費
・注意事項:申請每學年以 1 次為限;高級中等學校或特殊教育學校應依身心障礙學生申請成績排序,並依名額優先核發獎學金,獎學金核發後,名額仍有剩餘時,始發給補助金;大專校院身心障礙學生申請人數如超過補助名額時,優先順序經由學校相關會議議決後,於當學年度開始前公告之;私立學校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補助,最高補助比率為 80 %;私立學校經依法停辦者,其特殊教育學生由分發學校發給獎學金、補助金,最高補助比率為 100 %;110 學年度以前(包括 110 學年度)入學之特殊教育學生,其獎補助之申請基準、類別及金額,仍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核給;同時具備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資格者,應擇一申領

【金額/折扣】

最高40,000元

【應備文件】

相關證明文件、各級主管機關核發之有效特殊教育學生鑑定證明

【聯絡方式】

電話:(02)7736-6666|地址:10051 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 5 號

【注意事項】

頁面為法規沿革,實際補助內容詳見附件法規條文。申請期間和活動期間由各校自訂,頁面未提供明確日期。

資料來源:https://edu.law.moe.gov.tw/LawContentSource.aspx?id=FL0091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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