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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學費用減免

教育文化 全台

【主辦單位】

教育部

【內容簡介】

・教育部提供身心障礙學生及其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學費用減免,旨在減輕其教育負擔。符合資格的學生,其前一年度家庭所得總額未超過 2,200,000 元,可依身心障礙程度獲得不同比例的學費、雜費、學分費及學分學雜費減免。極重度及重度者可免除全部費用,中度者減免十分之七,輕度者減免十分之四。申請人需向就讀學校提交申請表及相關證明文件。本辦法自 2009/08/01 起施行,並設有重複申請及特定課程的排除條款,以確保資源有效運用。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就讀國內學校具有學籍,於修業年限內;前一年度家庭所得總額未超過 2,200,000 元;學生未婚者,家庭所得總額為其與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合計;學生已婚者,家庭所得總額為其與配偶及父母合計;家庭中具國民中、小學或幼稚園教師、軍人身分者,應檢附就職學校或機關開立之前一年度薪資所得證明
・申請對象(符合任一即可):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之學生;其父母或法定監護人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之學生;依特殊教育法經直轄市、縣(市)政府鑑定為身心障礙,持有鑑定證明而未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之學生
・不可申請:已依其他規定領取政府提供有關就學費用之補助或減免,及其他與減免就學費用性質相當之給付者(法令另有規定者除外);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讀研究所在職專班、延長修業年限、重修、補修、輔系、雙主修及教育學程者;已取得專科以上教育階段之學位再行修讀同級學位,或同時修讀二以上同級學位者(就讀學士後學系者除外);申請資格與本辦法規定不符;重複申領;所繳證件虛偽不實;冒名頂替;以其他不正當方法具領
・極重度及重度身心障礙者:免除全部就學費用(學費、雜費、學分費、學分學雜費,高級中等學校並包括實習實驗費)
・中度身心障礙者:減免十分之七就學費用
・輕度身心障礙者:減免十分之四就學費用
・身心障礙學生同一科目重修、補修、輔系、雙主修及教育學程之就學費用減免:以 1 次為限
・身心障礙學生延長修業年限之就學費用減免:至多 4 年
・申請方式:向就讀學校申請減免
・重要時間點:本辦法自 2009/08/01 施行
・注意事項:重讀、復學或再行入學時,休學、退學前所就讀之相當學期、年級已享受減免之費用,不得重複減免

【金額/折扣】

2,200,000元

【期間】

2009/08/01 起(無公告截止)

【應備文件】

申請表、證明文件(有效證件)、就職學校或機關開立之前一年度薪資所得證明(特定身分者)

【注意事項】

頁面內容為「身心障礙學生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及低收入戶學生就學費用減免辦法修正總說明」及「修正條文對照表」,詳細說明了修正後的減免辦法,但非辦法全文。學生申請期間由各就讀學校自行訂定,文案未提供明確日期。

資料來源:https://edu.law.moe.gov.tw/Download.ashx?FileID=4157&id=FL009158&type=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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