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
・這項福利是針對就讀國內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的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學生,提供學雜費減免。學生需經戶籍所在地主管機關審核認定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家庭成員,並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國立學校會在註冊時直接減免學雜費,私立學校則在學生註冊時減免。此辦法配合社會救助法修正,擴大保障學生就學權益,並刪除部分資格限制,同時增訂了符合資格者可申請退費的規定。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經申請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社會救助法第四條及第四條之一規定,審核認定為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之家庭成員;就讀國立與教育部主管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具有學籍之學生
・學雜費減免
・退費:針對 2011 學年度第一學期已繳納學雜費,且符合新修訂減免資格者
・申請方式:向就讀學校提出
・重要時間點:私立學校於每年 5/31 及 12/10 前報教育部請撥補助經費
・注意事項:國立學校於註冊時逕予減免;私立學校於學生註冊時予以減免
應於就讀學校所定申請時間內
證明文件
此頁面為學雜費減免辦法的修正說明與條文對照,非完整法規條文。具體申請表單與證明文件細項未列出。申請期間依各學校規定。原條文中的年齡及就讀學校類型(如空中大學、進修學校等)的排除條件已於本次修正中刪除。
資料來源:https://edu.law.moe.gov.tw/Download.ashx?FileID=4301&id=GL000545&type=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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