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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役軍人子女就讀中等以上學校學費減免辦法

教育文化 全台

【主辦單位】

教育部

【內容簡介】

・教育部為減輕現役軍人家庭負擔,提供其子女就讀公私立中等以上學校學費減免。符合資格的學生可申請減免學費十分之三。此項減免不適用於已依其他法規免納學費者,例如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及專科學校五年制前三年學生。申請者需於就讀學校規定的期限內,填具申請表並檢附軍眷補給證等文件向學校提出。為避免資源重複,本辦法規定不得與其他性質相當的學費減免或補助重複申請。私立學校在減免學費後,需於每年 5 月 31 日及 11 月 30 日前向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申請補助經費。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現役軍人之婚生子女或養子女;就讀公私立中等以上學校
・不可申請:依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專科學校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及其相關法規規定已免納學費者(如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及五專前三年學生);延長修業年限、重修及補修之學費;享有政府其他相關學費減免、補助,或與減免、補助學費性質相當之給付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擇一申請,不得重複);於學期中轉學(系)、休學、退學或開除學籍,其後重讀、復學或再行入學所就讀之相當學期、年級已減免者;已取得專科以上教育階段之學位再行修讀同級學位,或同時修讀二以上同級學位者(就讀學士後學系者除外);申請資格與本辦法規定不符者;重複申領者;所繳證件虛偽不實者;冒名頂替者;以其他不正當方式申請者
・學費減免:學費十分之三
・申請方式: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
・注意事項:私立學校於註冊時逕予減免後,需於每年 5/31 及 11/30 前函報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請撥補助經費

【應備文件】

申請表、軍眷補給證(應徵召服現役者,應繳交鄉鎮公所所出之在營服役證明)

【注意事項】

本頁面為法規修正說明,非直接申請頁面。學生申請期間為「就讀學校所定期限內」,無明確日曆日期。本辦法自 2014/08/01 施行,但無公告截止日期。

資料來源:https://edu.law.moe.gov.tw/Download.ashx?FileID=7096&id=FL008421&type=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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