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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協助老舊建築物增設電梯補助

居住生活 臺北市

【主辦單位】

臺北市都市更新處,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內容簡介】

・臺北市政府為鼓勵老舊建築物增設電梯,以提升居住品質並符合高齡社會需求,特別提供此項補助。申請對象為六層樓以下、住宅使用比例達二分之一以上且屋齡滿 20 年的無電梯合法集合住宅,由其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管理負責人或區分所有權人選定代表人提出申請。補助項目涵蓋規劃設計費、基礎工程費及電梯設備與安裝費,具體補助金額及額度將由臺北市政府每年公告。申請人需於政府公告的受理期間內,備妥相關文件向臺北市都市更新處提出申請,經審查核准後,需在指定期限內完成電梯使用許可申請並辦理撥款。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申請人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所定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管理負責人或施工範圍內建築物區分所有權人選定之代表人;合法建築物為六層樓以下,且作為住宅使用比例達全棟二分之一以上之無電梯集合住宅;非屬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認定之高級住宅;領有增設電梯相關建築許可;屋齡自核發使用執照或營造執照日期起算達 20 年以上
・不可申請:經依臺北市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善後處理自治條例公告列管須拆除重建;同一棟建築物業依其他法令或本作業規範申請增設電梯補助並獲核准;依本作業規範申請補助前已取得增設電梯使用許可;整棟建築物之所有權屬單一所有權人持有
・補助一座電梯
・規劃設計費用:包括建築設計費(含結構設計、水電設計)、各類圖說簽證費、建築許可申請費、使用許可申請費、工程監造費等
・基礎工程費用:包括直接工程(假設工程、拆除工程、昇降機道與昇降機間基礎及土方工程、各層入口外牆切割工程、昇降機道與昇降機間主體結構及樓層接板工程、昇降機道與昇降機間外牆工程、昇降機間裝修工程(含門窗、燈光)、機電工程、外部管線整理及其他因配合整體工程完整性之必要工程項目)、間接工程(各項政府規費、管理費及利潤、勞工安全衛生費、營造綜合保險費及營業稅等)
・電梯設備與安裝費用:包括電梯設備費、昇降機道出入口具有遮煙性能之防火設備費及其他因法規要求而須裝設之設備費等
・補助金額及額度由本府每年公告之
・申請方式:於本府公告之受理期間內檢附文件向臺北市都市更新處提出申請
・重要時間點:申請人應於補助核准函送達之日起 1 年內向都發局申請電梯使用許可,並於取得該許可後 3 個月內向更新處申請撥款
・注意事項:申請撥款文件如有欠缺,都發局將通知限期補正,補正次數以 2 次為限,第一次 30 日,第二次 14 日;獲准補助者,該棟建築物之管理委員會、管理負責人或區分所有權人應善盡電梯管理維護之責;除因天然災害或其他因素經都發局同意外,不得於補助款核撥後 5 年內任意拆除或變更工程項目或設備;同一更新單元依本須知申請相同之補助項目,應以一次為限;申請補助案除申請第六點補助外,不得再申請其他補助

【期間】

依本府每年公告

【應備文件】

申請書、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核發之增設電梯相關建築許可(含圖書文件)影本、可自行排除違建及施工阻礙切結書、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文件及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辦理申請電梯補助之紀錄(選定代表人申請者免附)、施工範圍廠商報價單、建築物曾獲核准補助相關專案名稱及補助金額之文件、其他經更新處指定之文件、區分所有權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委託書(選定代表人申請者應檢附)

【注意事項】

文案未列出具體補助金額,僅說明由本府每年公告。文案未列出具體申請期間,僅說明由本府每年公告。聯絡電話和地址在附件中未明確列出,網頁提供的為中華民國全國建築師公會的聯絡資訊,非本補助專屬。

資料來源:https://www.naa.org.tw/Zone10.ph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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