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市政府
・基隆市政府為鼓勵市民生育意願,特別制定生育獎勵金自治條例。凡新生兒於基隆市完成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且申請時仍設籍基隆市,其父或母在新生兒出生前十個月至申請期間連續設籍於基隆市(或北北桃基),即可申請。每名新生兒可獲得 30,000 元的生育獎勵金。申請人需在新生兒出生後 60 日內,備妥申請書、身分證明文件及金融機構帳戶影本,向新生兒設籍所在地的戶政事務所提出申請。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新生兒於基隆市戶政事務所完成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登記,申請時仍設籍基隆市;新生兒之父或母自新生兒出生之日起十個月前至提出申請,應連續設籍於基隆市(或連續設籍於台北市、新北市、桃園市或基隆市)
・申請對象(符合任一即可):新生兒之母;新生兒之母死亡或行方不明時,新生兒之父;新生兒之父亦死亡或行方不明時,新生兒之監護人;依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辦理結婚登記者,配偶之一方收養他方之親生子女,並經法院裁定認可收養,該養父或養母
・生育獎勵金:每名新生兒 30,000 元
・申請方式:向受理新生兒出生登記或新生兒設籍所在地之管轄戶政事務所提出申請
・注意事項:申請文件不完備、逾期或重複申請者,不予受理。申請資格不符、提供虛偽資料、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申領、重複申領者,將撤銷核准並限期返還已領獎勵金。
30,000元
新生兒出生後 60 日內(有正當理由經核准者得延長為 1 年)
申請書、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委託代理申請者,代理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及委託書、申請人金融機構帳戶影本、有第五條第一項但書情形者,其相關證明文件
申請期間為新生兒出生後的相對期間,非固定日曆期間。本自治條例最新修正發布日期為中華民國 114 年 4 月 29 日。
資料來源:https://exlaw.klcg.gov.tw/Download.ashx?FileID=13702&id=GL000244&type=LAW
在福利通開啟互動版(搜尋更多福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