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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度基隆市生育獎勵金自治條例

綜合津貼 基隆市 期限 2025-04-29 已過期

【主辦單位】

基隆市政府

【內容簡介】

・基隆市政府為鼓勵生育,提供每名新生兒 30,000 元的生育獎勵金。申請對象為新生兒於基隆市完成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登記,且申請時仍設籍基隆市。新生兒之父或母(含同性配偶收養親生子女者)需自新生兒出生之日起十個月前至提出申請時,連續設籍於基隆市(設籍於台北市、新北市、桃園市或基隆市者,視為連續設籍)。申請應於新生兒出生後六十日內向戶政事務所提出,有正當理由經核准者可延長至一年。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新生兒於基隆市戶政事務所完成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登記,且申請時仍設籍基隆市;新生兒之父或母(含依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辦理結婚登記,配偶之一方收養他方親生子女並經法院裁定認可收養之養父或養母)自新生兒出生之日起十個月前至提出申請時,應連續設籍於基隆市(設籍於台北市、新北市、桃園市或基隆市者,視為連續設籍於基隆市)
・申請對象(符合任一即可):新生兒之母死亡或行方不明時,得由新生兒之父提出申請;新生兒之父亦死亡或行方不明時,得由新生兒之監護人提出申請
・不可申請:申請文件不完備,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全;逾第五條第一項規定申請期限;重複申請;申請資格與本自治條例規定不符;提供虛偽不實之資料;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申領;重複申領生育獎勵金
・生育獎勵金:每名新生兒 30,000 元
・申請方式:向受理新生兒出生登記或新生兒設籍所在地之管轄戶政事務所提出申請
・注意事項:本自治條例 2025/04/29 修正條文施行前出生之新生兒,其生育獎勵金之申請資格及獎勵金額度,仍適用修正前規定

【金額/折扣】

30,000元

【期間】

申請:新生兒出生後六十日內,有正當理由經核准者得延長為一年;活動:新生兒出生日期為 2025/04/29(含)以後

【應備文件】

申請書、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委託代理申請者,並應檢附代理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及委託書、申請人金融機構帳戶影本、有正當理由延長申請期限者,其相關證明文件

【聯絡方式】

電話:02-24201122|地址:(20201)基隆市義一路1號

資料來源:https://exlaw.klcg.gov.tw/LawContentSource.aspx?id=GL000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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