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縣政府提供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傷病醫療及照顧服務費用補助。這項福利旨在減輕符合資格的縣民因傷病住院所產生的醫療費用負擔,並協助其獲得妥善的照顧服務。補助項目包含醫療費及照顧服務費,其中醫療費依身分別提供全額或部分補助,照顧服務費則依身分別每日補助 900 元至 1,800 元,年度有最高補助額度。申請對象為設籍宜蘭縣,因傷病住院的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符合中低收入戶資格且醫療自費達一定金額者;若申請照顧服務費,則需經醫師診斷須專人照顧,並實際僱用合格照顧服務員。申請人應於住院或出院後 3 個月內,備妥相關文件向戶籍地鄉(鎮、市)公所提出申請。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設籍宜蘭縣;因傷病於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之醫院住院;(若申請照顧服務費補助) 經醫師診斷證明須專人照顧;(若申請照顧服務費補助) 實際僱用照顧服務員;(若申請照顧服務費補助) 所僱用之照顧服務員非傷病住院者之配偶或二親等內之親屬;(若申請照顧服務費補助) 所僱用之照顧服務員領有照顧服務員訓練滿 90 小時以上結業證明書或照顧服務員職類技術士證照
・申請對象(符合任一即可):本府列冊低收入戶;本府列冊中低收入戶,其自行負擔醫療費金額於最近 3 個月內累計達 30,000 元以上;符合本府中低收入戶資格者,其自行負擔醫療費金額於最近 3 個月內累計達 50,000 元以上;本府列冊中低收入戶之身心障礙者;本府列冊中低收入戶且年滿 65 歲
・不可申請:申請文件有偽造、變造、失效或其他虛偽不實情事;傷病住院者曾受領政府機關同性質之補助或曾接受民間團體之全額補助;傷病住院者入住各類加護病房、呼吸照顧(護)中心、燒燙傷中心、骨髓移植中心或隔離病房;逾住院日起或出院後 3 個月內之申請期限
・醫療費補助:列冊低收入戶者全額補助
・醫療費補助:列冊中低收入戶者補助 80 %
・醫療費補助:符合中低收入戶資格者補助 70 %
・照顧服務費補助:低收入戶者每日補助 1,800 元,每一年度最高 180,000 元
・照顧服務費補助:中低收入戶者每日補助 900 元,每一年度最高 90,000 元
・照顧服務費補助:未滿半日者不予補助;半日以上未滿一日者,依每日補助額度之半數補助
・申請方式:向戶籍地鄉(鎮、市)公所申請
・注意事項:申請人因死亡無法提出申請時,實際支出照顧服務費用者亦得申請;鄉(鎮、市)公所受理申請後,應於 5 日內擬具意見陳報本府;本府於 10 日內完成審核後,將核定結果函知鄉(鎮、市)公所,由鄉(鎮、市)公所函復申請人;補助款將撥入申請人或代墊者之金融機構帳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