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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縣政府辦理設籍前新住民社會救助計畫

綜合津貼 宜蘭縣

【主辦單位】

宜蘭縣政府

【內容簡介】

・宜蘭縣政府為協助設籍前新住民,推出社會救助計畫,提供生活、醫療、急難、喪葬及產婦營養等多項補助。主要對象為與宜蘭縣民結婚登記、實際居住宜蘭縣且近一年在國內居住超過 183 日的設籍前新住民,包含婚姻存續中、喪偶或離婚且單獨取得子女監護權者。補助項目依申請類別和家戶經濟狀況而異,例如低收入戶可獲生活補助,醫療補助最高可達 30 萬元,急難救助金 3,000 至 20,000 元,喪葬補助 15,000 至 20,000 元,產婦營養補助 10,000 元。申請人需備妥居留證、存摺影本及相關證明文件,向宜蘭縣政府社會處提出申請。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設籍前新住民;與設籍宜蘭縣縣民辦理結婚登記;實際居住宜蘭縣;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 183 日
・申請對象(符合任一即可):婚姻關係存續中之設籍前新住民;喪偶之設籍前新住民;離婚且單獨取得子女監護權之設籍前新住民
・不可申請:已取得本國籍身分者;申請人或補助對象戶籍遷出宜蘭縣者;死亡或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在 6 個月以上者;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補助資格異動者;最近一年居住國內未滿 183 日者;提供不實資料或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領取補助者;拒絕宜蘭縣政府社工訪視者;針對醫療補助:參加全民健康保險並可取得醫療給付者;針對急難救助:同一傷病或同一事由於同一年度已申請者;針對急難救助:新住民家戶已提出申請者
・列冊低收入戶之設籍前新住民生活補助:比照本縣低收入戶第一款類別家戶每人每月發放家庭生活補助費用
・設籍前新住民醫療補助(列冊低收入戶者):扣除不補助項目後,全額補助
・設籍前新住民醫療補助(列冊中低收入戶者):扣除不補助項目後,補助 80 %
・設籍前新住民醫療補助(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 1.5 倍,且醫療費用累計達 50,000 元以上者):補助 70 %
・設籍前新住民醫療補助:每人每年度最高補助金額為 300,000 元
・設籍前新住民急難救助:符合者依實情核發急難救助金 3,000 ~ 20,000 元
・列冊低收入戶之設籍前新住民喪葬補助(第一款及第二款者):每人補助 20,000 元
・列冊低收入戶之設籍前新住民喪葬補助(第三款者):每人補助 15,000 元
・列冊低收入戶之設籍前新住民產婦營養補助(嬰兒為本縣列冊低收入戶):補助產婦營養補助金 10,000 元
・列冊低收入戶之設籍前新住民產婦營養補助(懷孕滿五足月以上之早產兒、死胎或自然流產,持有合法證明文件,雖未完成新生兒戶籍登記者):仍得申領
・申請方式:向宜蘭縣政府社會處提出申請
・重要時間點:生活扶助隨時受理申請;醫療、急難、喪葬、產婦營養補助於事實發生日起 3 個月內提出申請
・注意事項:生活扶助經審核通過後溯及至受理申請月份生效,至多補助至當年度 12 月底止;申請文件不全者,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得駁回;有資格異動應於 1 個月內主動申報,否則廢止補助並追回溢領費用;提供不實資料或詐欺領取者,撤銷補助並追回;溢領費用應繳回,未繳回者得按月抵扣其他補助;本府得視申請狀況派請社工訪視,申請人不得拒絕

【金額/折扣】

最高300,000元

【應備文件】

申請表及領據、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居留證影本、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醫療診斷證明書(簡述病情及入出院日期、醫療處遇項目、無法使用健保給付原因)、醫療費用收據正本及依全民健康保險規定應自行負擔費用明細收據正本、死亡證明書正本、除戶謄本或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加蓋公司(商號)章及負責人印鑑章之喪葬費用相關收據影本、失業、失蹤、入獄、服役或其他原因應附之相關證明文件、出生證明或醫院證明書

資料來源:https://www-ws.e-land.gov.tw/Download.ashx?u=LzAwMS9VcGxvYWQvNDQ1L3JlbGZpbGUvMTI4MzUvMjQ0NTI3L2MzNzA0NzFiLWQ2ODMtNGE2Ny05OTI2LTQ4YzJiZTk4YTNiNC5vZHQ%3d&n=5a6c6Jit57ij5pS%2f5bqc6L6m55CG6Kit57GN5YmN5paw5L2P5rCR56S%2b5pyD5pWR5Yqp6KiI55WrLm9kdA%3d%3d&icon=.od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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