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政府提供育有未滿 2 歲兒童的家庭育兒津貼,依子女排行每月發放 5,000 元至 7,000 元。申請對象為設籍彰化縣、且未經政府公費安置或未接受公共化/準公共托育服務的我國籍兒童之雙親或監護人。符合資格者可透過掛號郵寄或親自前往兒童戶籍地公所辦理申請,經審核通過後,津貼將按月撥付至指定郵局帳戶。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兒童為我國籍之未滿 2 歲兒童;兒童已完成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登記;兒童未經政府公費安置收容;兒童未接受公共化或準公共托育服務(指與政府簽訂合作契約之居家托育人員、社區公共托育家園、托嬰中心);申請人為兒童之雙親雙方或監護人
・申請對象(符合任一即可):雙親一方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 6 個月以上;雙親一方處 1 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 1 年以上,且在執行中;雙親離婚而未協議由其中一方行使或負擔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有家庭暴力或其他變故;未婚生子之婦女;申請人為實際照顧兒童且與兒童共同居住之人,並能舉證(適用於雙親雙方或監護人實際上未能照顧兒童之情形)
・不可申請:兒童經法院裁定出養者,不可計算兒童之排序
・育兒津貼:第 1 名子女 5,000 元/月
・育兒津貼:第 2 名子女 6,000 元/月
・育兒津貼:第 3 名(含以上)子女 7,000 元/月
・申請方式:掛號郵寄或臨櫃辦理向兒童戶籍地公所提出申請
・重要時間點:兒童出生當年度申請者,追溯自出生月份起發給;未於兒童出生當年度申請者,追溯自申請當年度符合資格月份起發給(但兒童於每年 11/2 ~ 12/31 期間出生,且於出生後 60 日內完成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登記並提出申請者,得追溯自出生月份發給)
・注意事項:津貼為每月最後一日入帳,不受假日影響;兒童排序因親屬關係變動致有異動時,得檢附相關證明文件重新提出申請,經審核符合發放資格者,自重新申請月份發給;不符合請領資格而領取者,須繳還已領取津貼;申請人應於事實發生日起 30 日內主動向原核定機關申報兒童死亡、失蹤、出養、認領、親屬關係變動、接受公共化或準公共托育服務、經政府公費安置等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