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政府提供低收入戶及寄養家庭的兒童托育津貼,旨在協助弱勢家庭的幼兒獲得適當的托育服務,促進其身心健康發展。本津貼補助對象為設籍彰化縣、年滿 2 歲至未滿 5 歲,且就讀經縣府核准設立之公私立幼兒園的兒童。申請資格需符合低收入戶資格或為家庭寄養兒童。每名兒童每月可獲得最高 1,500 元的補助,若實際繳費未達此金額則依實際繳費額補助。若已領取其他鄉鎮市公所補助但未達 1,500 元,則可補足差額。申請人需備妥申請表、低收入戶證明或寄養家庭合約書、戶口名簿影本、繳費收據及兒童郵局存簿影本等文件,於每年 3 月 1 日至 4 月 30 日或 9 月 1 日至 10 月 30 日期間,向兒童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提出申請。請注意,已領取性質相同之其他托育補助者不得重複申請。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設籍彰化縣;年滿 2 歲至未滿 5 歲之兒童(收托年齡依當年度 9 月 1 日滿足歲為基準);就托於經彰化縣政府核准設立之公私立幼兒園
・申請對象(符合任一即可):彰化縣政府列冊有案之低收入戶兒童;家庭寄養之兒童
・不可申請:已請領特殊境遇家庭子女托育津貼補助、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之原住民幼童托教補助、中低收入戶幼童托教補助等相同性質之托教補助者
・每名兒童每月補助 1,500 元
・實際繳費未達 1,500 元者,依其實際繳費額予補助
・鄉鎮市公所已有補助,但補助額未達 1,500 元者,補其差額
・申請方式:由兒童之父母、監護人或有關人員填具申請表向兒童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提出申請;寄養家庭寄養兒童與原生家庭戶籍所在地不同時,向寄養家庭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申請
・重要時間點:公所受理申請後,應即查核其申請表件是否齊全,符合補助要件者核章後彙送本府覆核。經本府覆核符合規定者,核撥補助款。
・注意事項:受補助兒童如因戶籍遷出(含死亡),公所應即通報本府,並請申請人繳回溢領款,申請人如有不實或重複申請之情事,本府除追回已領之金額,並不再受理其申請。如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法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