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中低收入老人特別照顧津貼旨在提供經濟支持給實際照顧失能中低收入老人的家庭照顧者。這項津貼每月發放 5,000 元給符合資格的照顧者。申請對象為領有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失能程度達重度以上且由家人照顧的長者,以及年滿 16 歲未滿 65 歲、未從事全時工作並實際負責照顧的家庭成員。申請人需向戶籍所在地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並檢附相關身分證明及失能評估證明文件。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領有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未接受機構收容安置;未接受居家服務;未僱用看護(傭);未領有政府提供之日間照顧服務補助或其他照顧服務補助;失能程度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或委託之評估單位(人員)作日常生活活動功能量表評估為重度以上;實際由家人照顧;實際居住於戶籍所在地;年滿 16 歲,未滿 65 歲;無社會救助法第五條之三第一款至第三款、第六款及第七款規定之情事;未從事全時工作;實際負責照顧受照顧者;與受照顧者設籍及實際居住於同一直轄市、縣(市)
・申請對象(符合任一即可):同為領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應計算家庭總收入全家人口之成員;出嫁之女兒或子為他人贅夫者及其配偶;受照顧者二親等以內之直系血親卑親屬
・不可申請:受照顧者已重複申請居家服務;受照顧者已重複申請中低收入老人重病住院看護補助;受照顧者已重複申請政府提供之其他照顧服務補助;同一受照顧者已由其他照顧者請領本津貼;同一照顧者已請領本津貼照顧數人
・中低收入老人特別照顧津貼:每月 5,000 元,發給照顧者
・申請方式:向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5,000元
即日起(無公告截止)
照顧者及受照顧者之國民身分證正、背面影本、受照顧者失能程度經日常生活活動功能量表評估為重度以上之證明(得以符合特定身心障礙項目及申請標準之身心障礙手冊影本證明之)、其他必要之相關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