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會局(處)
・這項津貼旨在提供每月 5,000 元的特別照顧津貼給符合資格的中低收入老人照顧者。受照顧者需領有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且經評估為重度失能,並由家人實際照顧,未接受其他機構收容或照顧服務補助。照顧者則需年滿 16 歲未滿 65 歲,未從事全時工作,且與受照顧者設籍並實際居住於同一直轄市、縣(市)。申請人需向戶籍所在地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並檢附相關身分證明及失能證明文件,經審核通過後即可按月領取。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受照顧者領有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受照顧者未接受機構收容安置;受照顧者未接受居家服務;受照顧者未僱用看護(傭);受照顧者未領有政府提供之日間照顧服務補助或其他照顧服務補助;受照顧者失能程度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或委託之評估單位(人員)作日常生活活動功能量表評估為重度以上;受照顧者實際由家人照顧;受照顧者實際居住於戶籍所在地;照顧者年滿 16 歲,未滿 65 歲;照顧者無社會救助法第五條之三第一款至第三款、第六款及第七款規定之情事;照顧者未從事全時工作;照顧者實際負責照顧受照顧者;照顧者與受照顧者設籍及實際居住於同一直轄市、縣(市)
・申請對象(符合任一即可):照顧者同為領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應計算家庭總收入全家人口之成員;照顧者為出嫁之女兒或子為他人贅夫者及其配偶;照顧者為受照顧者二親等以內之直系血親卑親屬
・不可申請:同一受照顧者已由數人請領本津貼;同一照顧者已請領數人本津貼;受照顧者重複申請居家服務;受照顧者重複申請中低收入老人重病住院看護補助;受照顧者重複申請政府提供之其他照顧服務補助
・特別照顧津貼:每月 5,000 元
・申請方式:向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注意事項:若受照顧者或照顧者不符資格,或照顧者服務知能經輔導仍未改善,將停止發給本津貼
5,000元
照顧者及受照顧者之國民身分證正、背面影本、受照顧者失能程度經日常生活活動功能量表評估為重度以上之證明(得以符合特定身心障礙項目及申請標準之身心障礙手冊影本證明之)、其他必要之相關文件
文案未列出明確申請期間及活動期間。本辦法為全國性法規,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會局(處)負責執行及經費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