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推動「桃園市使用中汽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舉及獎勵辦法」,鼓勵民眾或團體檢舉在桃園市境內發現的明顯排放空氣污染物車輛。若檢舉案件經查證屬實且被檢舉車輛被裁處罰鍰,檢舉人可獲得實收罰鍰金額 10 %的獎勵金,每案最高可領取 300 元。獎勵金原則上每年 1 月及 7 月統計核發一次。政府機關人員不適用此獎勵,且檢舉人需在發現污染事實後 7 日內提出檢舉並提供相關佐證資料。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人民或團體;於桃園市境內發現使用中汽車有明顯排放空氣污染物情形
・不可申請:檢舉人所提供檢舉資料有誤繕、偽造、虛報或不實情形者(連續三次者,經書面通知後,該檢舉人三年內所提檢舉案件不予辦理);各級政府機關所屬人員,含派遣人員及委託執行業務人員;檢舉人提出檢舉時敘明不領取檢舉獎勵;經本府書面通知未於 15 日內提交身分證及金融帳戶之影本或電子檔者
・檢舉獎勵金:每案獎勵金不得逾 300 元,以實收罰鍰金額 10 %提充
・申請方式:書面、桃園市政信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烏賊車檢舉系統
・重要時間點:檢舉獎勵金以每年 1 月及 7 月統計及核發一次為原則
・注意事項:應自發現污染事實日起 7 日內提出檢舉;檢舉獎勵金依所得稅法規定扣除稅款,並扣除匯款手續費後,再以電匯方式撥至檢舉人指定帳戶
300元
申請:即日起(無公告截止);活動:即日起(無公告截止)
檢舉書面資料(或透過桃園市政信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烏賊車檢舉系統)、檢舉人之姓名、身分證字號、聯絡電話及地址(團體需提供團體名稱、統一編號、聯絡人姓名、聯絡電話及地址)、被檢舉之車輛車牌號碼、發現地點及時間、顯示拍攝日期、時間之佐證照片三張或 15 秒以內佐證影片(其中任一佐證照片或佐證影片須可供判別地點、車號及排煙污染情形,且非於怠速停等、起步、發動、夜間、下雨或路面潮濕時所拍攝)、身分證影本或電子檔(領取獎勵金時需提交)、金融帳戶影本或電子檔(領取獎勵金時需提交)
電話:03-3322101|地址:330206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
資料來源:https://law.tycg.gov.tw/LawContent.aspx?id=GL002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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