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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縣檢舉違反水污染防治法案件獎勵辦法

綜合津貼 宜蘭縣

【主辦單位】

宜蘭縣政府

【內容簡介】

・宜蘭縣政府為鼓勵民眾共同維護水資源清潔,訂定本獎勵辦法,針對檢舉違反水污染防治法案件的民眾核發獎勵金。只要檢舉人提供的事證經查證屬實並據以裁處罰鍰,且實收罰鍰金額達一定數額,即可依規定領取獎勵金。獎勵金核發上限為實收罰鍰金額的 10 %,若檢舉人曾為或現為被檢舉人的受僱人,則上限可達 20 %。檢舉時需提供檢舉人姓名、聯絡方式、案件發生地及相關事證。獎勵金原則上每三個月核發一次。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檢舉人提供相關事證,經查證屬實並據以裁處罰鍰;提供檢舉人之姓名及聯絡方式;提供違反本法案件發生地之地址、地號、定位或其他可得確認之位置敘述;提供可供查證之相關事實、證據、照片、影片或資料
・申請對象(符合任一即可):依檢舉人提供之相關事證,實收罰鍰金額達 100,000 元以上;以撰寫程式或分析水污染防治公開資料所得事證檢舉違法事實,實收罰鍰金額達 6,000 元以上
・不可申請:以匿名或虛偽姓名檢舉;以言詞或電話檢舉,檢舉人拒絕製作紀錄;檢舉人為中央或地方公職人員;檢舉之污染案件為主管機關已查獲之污染事實;就同一污染案件,檢舉人已依其他規定領有檢舉獎勵金
・獎勵金:實收罰鍰金額百分之十為上限
・獎勵金(檢舉人現為或曾為被檢舉人之受僱人者):每案實收罰鍰金額百分之二十為上限
・申請方式:檢舉人可透過提供相關資料、言詞或電話方式檢舉,受理機關將作成紀錄
・重要時間點:獎勵金原則上每三個月核發一次;若裁罰案件經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則於訴願或行政訴訟維持處分全部或一部確定之時核發;經核定發給獎勵金者,應於三個月內領取,逾期視為放棄
・注意事項:獎勵金核發比例得依預算審查結果調整,特殊或重大事蹟者不在此限;同一案件僅獎勵最先檢舉者,共同或同時檢舉者平均分配;裁罰案件經訴願或行政訴訟撤銷者不予核發獎勵金;檢舉人資料應以密件保存,不得公開;獎勵金年度預算用罄後,仍可依規定辦理或編列預算支應

【應備文件】

相關事實、證據、照片、影片或資料

資料來源:https://glrslaw.e-land.gov.tw/LawContent.aspx?id=GL000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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