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利通 OmniPerks

臺中市政府社會局輔導各區公所推展社區發展工作實施計畫

綜合津貼 臺中市

【主辦單位】

臺中市政府社會局

【內容簡介】

・臺中市政府社會局推動本計畫,旨在加強輔導臺中市各區公所及社區發展協會,促進社區健全發展,鼓勵居民積極參與社區建設與活動,並提升生活品質及辦理社會福利業務。本計畫提供補助給符合資格的區公所及經核准立案的社區發展協會,支持其辦理各類社區活動、福利服務、社區行銷及政策性計畫。補助項目涵蓋民俗節慶、文化才藝、社區觀摩、網站建置、福利服務(如兒少、老人、身心障礙者關懷)、地方性研習、幹部工作服製作、電腦伴唱機公播權取得及守望相助巡守作業等。申請單位需依規定提交申請表、計畫書、經費概算表及社區基本資料表,並符合相關會務運作條件。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設籍臺中市之各區公所;經臺中市政府社會局核准立案之社區發展協會,且符合下列條件:/依章程規定召開會員大會及理、監事會議,並檢送會議紀錄(含年度預算、決算、上年度工作報告、新年度工作計畫等資料),報臺中市政府社會局備查/於任期屆滿辦理改選;未符合前述條件者,如經區公所輔導並確認已明定召開相關會議或辦理改選之時程者,得予申請,並應於完成前開會議或改選並將會議紀錄(含年度預算、決算、上年度工作報告、新年度工作計畫等資料)報送臺中市政府社會局備查後,始得辦理核銷請款
・一般性計畫 - 社區活動:辦理民俗節慶、文化才藝訓練或展演、社區運動會等活動,每計畫案補助上限 30,000 元,每社區全年度合計最高補助 50,000 元
・一般性計畫 - 社區觀摩:受觀摩之社區須經中央各部會或該縣市政府評鑑為甲等以上或獲有獎項,每計畫案補助上限 30,000 元,每社區全年度合計最高補助 50,000 元
・一般性計畫 - 社區行銷:建置社區網站、電子報或辦理社區刊物(應至少發行二期,且有社會福利宣導空間),每計畫案補助上限 30,000 元,每社區全年度合計最高補助 50,000 元
・一般性計畫 - 福利服務:辦理各類福利服務(兒童、青少年、婦女、老人、身心障礙者、其他弱勢族群等)、社會救助、志願服務、社區防災、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性別主流化宣導及其他為促進社區公共利益及推展社會福利社區化之相關活動或福利服務,每計畫案補助上限 30,000 元,每社區全年度合計最高補助 50,000 元
・政策性計畫(區公所辦理)- 地方性研習:全區社區工作幹部研習訓練課程,每區補助金額全年度合計最高 20,000 元
・政策性計畫(區公所辦理)- 社區觀摩:受觀摩之社區須經中央各部會或該縣市政府評鑑為甲等以上或獲有獎項,每區補助金額全年度合計最高 50,000 元
・政策性計畫(區公所辦理)- 辦理全區民俗節慶、社區才藝競賽或社區成果展演等活動:每區補助金額全年度合計最高 100,000 元
・政策性計畫(區公所辦理)- 製發社區幹部工作服:製發社區幹部(理事長、常務監事、總幹事)服務背心及外套,每一社區每屆次最高補助 3 套為原則,每套補助金額 1,600 元
・政策性計畫(區公所辦理)- 電腦伴唱機取得公開播放授權:產權歸屬區公所者,依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公告公益性目的利用電腦伴唱機公開演出之共同使用報酬率標準,全額補助
・政策性計畫(區公所辦理)- 辦理社區守望相助巡守作業:每年 3 月 31 日前由區公所統一申請,補助每隊 30,000 元(經費僅限充實守望相助隊運作所需,包括服勤裝備、巡邏車維修費、油料費、巡守人員點心、巡守人員保險意外險及雜支,不得作為個人獎金)
・政策性計畫(社區發展協會辦理)- 協助臺中市政府社會局辦理當年度政策工作計畫或活動:視計畫需求補助額度,如配合衛生福利部辦理全國性社區活動,經衛生福利部補助後,計畫經費仍不足者,始得申請,得免自籌款
・政策性計畫(社區發展協會辦理)- 參加衛生福利部選拔榮獲「績效組-優等獎」或「卓越組-卓越、銅質卓越、銀質卓越、金質卓越」之社區:於成績公佈後次年度內,得申請福利服務計畫合計最高補助 100,000 元,並得免自籌款
・政策性計畫(社區發展協會辦理)- 參加衛生福利部選拔榮獲「績效組-甲等獎」之社區:於成績公佈後次年度內,得申請福利服務計畫補助 30,000 元,並得免自籌款
・政策性計畫(社區發展協會辦理)- 參加衛生福利部選拔榮獲「績效組-服務與創新獎」之社區:於成績公佈後次年度內,得申請福利服務計畫補助 10,000 元,並得免自籌款
・政策性計畫(社區發展協會辦理)- 「經區公所或本市審核通過推薦參與本市或衛生福利部社區發展工作選拔」或「通過臺中市福利社區認證」之社區:且一般性計畫補助之經費額度已明確規劃用途,得於每年 9 月 30 日前專案申請,每案最高補助 20,000 元,惟不得辦理社區觀摩
・申請方式:社區根據需求向區公所提出申請,由區公所補助;政策性計畫由區公所或社區提出並經區公所審查後,層轉本局提出申請
・注意事項:本計畫經費由臺中市政府社會局本預算項下支應,經費用罄即停止補助;每一項計畫,申請單位至少應編列 20 %以上之自籌款;不予補助之活動及項目包括旅遊活動、會員大會、聚餐聯誼、慶生等活動,以及宣導品、摸彩品、紀念品、獎金、獎品與資本門(含建築及設備)等項目;補助項目得相互勻支,惟以 20 %為限;社區應於計畫執行完竣後檢齊領據、原始憑證正本、自籌款憑證影本、實際經費支出明細表、支出機關分攤表、成果照片、執行概況考核表等相關資料報區公所核銷;申請辦理研習活動,核銷時應檢附講師學經歷、課程表、課程講義等資料;辦理社區觀摩活動,於核銷時應檢附社區交流觀摩參訪紀錄表;原定活動因故展期或變更原訂計畫者,應於活動前報原核定機關核准;經費編列基準包括臨時酬勞費(每小時依基本工資時薪補助,每月不超過法定基本工資)、講座鐘點費(依行政院支給表)、技藝及訓練班課程鐘點費(外聘最高每小時 1,000 元,內聘最高每小時 500 元)、專家學者出席費(依中央政府支給要點)、印刷費(單價不得超過 200 元)、教材費(單價不得超過 200 元,每案最高 8,000 元)、郵資費(每案最高 10,000 元)、場地佈置費(每案最高 8,000 元)、場地租借費(每案最高 6,000 元)、保險費(每案最高 10,000 元)、志工交通費(每人每次 100 元)、車輛租借費(每日每輛最高 15,000 元,每案最高 100,000 元)、膳食費(每人每餐最高 100 元,早餐每人次最高 50 元,社區觀摩桌餐最高 4,500 元)、導覽費(每場次最高 3,000 元)、通譯費(每小時 800 元,每案最高 5,000 元)、雜支(每案最高核定總經費之 6 %)

【金額/折扣】

最高100,000元

【應備文件】

申請表、計畫書(區公所申請第一、二期款及製發社區幹部工作服免附計畫書)、經費概算表、社區基本資料表(請於本局社區培力資源網下載最新檔案並填妥相關資料,如無更新,可於申請表註明無更新,即無須檢附)

【聯絡方式】

電話:(04)22289111 分機 37800 (臺中市政府社會局人民團體科)

【注意事項】

本計畫的整體申請期間和活動期間未明確列出,僅部分政策性計畫子項目有特定申請截止日(如社區守望相助巡守作業每年 3 月 31 日前,選拔獲獎社區專案申請每年 9 月 30 日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切結書」因屬通用行政樣板,未列入應備文件。

資料來源:https://www.society.taichung.gov.tw/1684865/post

在福利通開啟互動版(搜尋更多福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