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
・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推出「115年度兒童及少年節目製作補助要點」,旨在鼓勵內容創作者以創新思維,製作符合不同年齡層兒童及少年需求,並能引發共感、啟發創意與思考的優質節目。本補助案主要針對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登記的電視事業、衛星頻道節目供應事業、電視節目製作業或出版事業。補助項目包含節目製作費用,最高可達核定製作成本的 49 %,具公益性、教育性、文化性者不受此比率限制。此外,也提供台語配音及正字字幕補助,以及最高 1,500,000 元的口述影像補助。申請者需透過文化部獎補助資訊網進行線上申請,並提交詳細的節目企畫書及相關證明文件。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登記之電視事業、衛星頻道節目供應事業、電視節目製作業或出版事業;節目內容分級應符合電視節目分級處理辦法之規定;節目原產地應為中華民國;節目各集應於公告收件截止日前未曾發行、散布、公開播送、公開傳輸;節目非屬動畫節目(動畫占比超過製作內容 80 %);節目之製作人、導演(播)、編劇、主角、配角、主持人,各職務總人數二分之一以上應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節目之技術人員(包含但不限於攝影、燈光、剪輯、音效、配音、美術設計、特效、動畫等職務者)總人數二分之一以上應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應聘二名以上與節目內容領域相關之專家學者擔任諮詢顧問,其中至少一名應為兒童及少年領域之專家學者;節目應以我國語言發音為主(因特殊企劃需全程使用外國語言者,不在此限);節目不得全程在國外(含大陸地區)取景及拍攝;節目之後製作(指剪輯、錄音、特效、音效及其他後製工作)應於國內完成(國內無相關後製作設備或技術者,不在此限);節目視訊輸出格式應為 1920x1080 廣播級Full HD(含以上)規格,TC應設定為drop frame time code廣播級格式,或 4K(3840x2160)廣播級Ultra HD(含以上)規格,並應以XAVC Intra CBG、ProRes 422 HQ或DNxHR HQ MXF(含以上)之檔案規格儲存;節目音訊格式應符合立體聲或 5.1 聲道;節目屬合資製作者,中華民國國籍出資者之出資總金額逾該節目預估及實際製作成本總金額二分之一
・不可申請:曾獲本局補助或獎勵,經撤銷或廢止其補助金、獎金受領資格,尚在申請資格受限期間內;因違反文化部補助或獎勵相關規定,致尚在申請資格受限期間內;結餘款、溢領之補助金、獎金或賠償金未完全繳回或給付本局;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或設置之行政法人;政府編列預算捐(補)助之電視頻道、事業;曾以相同或類似之企畫書領受本局製作補助金(因天然災害、緊急事故或不可歸責於獲補助者之事由放棄,並經本局廢止獲補助者之補助金受領資格者,不在此限);已獲本局或文化部及其所屬機關(構)補(捐)助,或已獲文化部及其所屬機關(構)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或文化部設置之行政法人補(捐)助(配合文化部政策推動,於補助契約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節目屬政府機關(構)委製,或屬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政府設置之行政法人或政府編列預算捐(補)助之電視頻道、事業所製作、委製或合製
・節目製作補助:不得逾本局核定企畫書所載節目預估製作成本總金額 49 %(具公益性、教育性、文化性者,得不受此比率限制)
・台語配音及正字字幕補助:採覈實報支,實際補助金額以本局核定補助金額為上限
・口述影像補助:最高補助 1,500,000 元,採實支實付
・申請方式:應於報名期間內,至文化部獎補助資訊網(http://grants.moc.gov.tw/Web/)進行線上申請及上傳電子檔
・重要時間點:節目應於與本局簽訂補助契約之日起 18 個月內完成製作,並應首次公開發表至少一集
1,500,000元
節目製作企畫(包含節目名稱、類型、發音語言、總集數、總長度及每集長度、節目企製發想、節目內容或腳本大綱及二集(含)以上之腳本、節目行銷推廣企畫說明、視訊及音訊規格、製作期程及公開發表規劃、依製作進度提供節目完成帶、粗剪帶或樣帶(無則免附,但應載明理由)、著作財產權說明)、工作團隊說明,並應檢附合作意向書及國籍證明、預估製作總經費及資金說明(含證明文件),製作總經費預估明細表應詳列各項細目、申請者屬電視事業者,應檢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證照影本、申請者屬衛星頻道節目供應事業者,應檢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證照影本、申請者屬電視節目製作業或出版事業者,應附公司(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須於申請日前一年內開立)、申請者屬財團法人者,應附財團法人登記證書及章程影本、申請者屬出版事業者,應檢附與電視節目製作業合作意向證明文件、製作公司或導演過往作品剪輯(無則免附,但應載明理由)、最近三年節目製播績效(無則免附,但應載明理由)、最近三年國內外獲獎及參賽紀錄(無則免附,但應載明理由)、最近三年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報稅報表);設立未滿三年者,依其設立期間檢附、無欠繳稅捐之證明文件影本(應於申請日前一個月內開立)、票據交換機構或銀行出具之申請人最近一年無退票紀錄之證明(應於申請日前一個月內開立)、其他本要點及本局指定之文件、外國文字文件應附中文譯本
申請期間及相關書表格式由本局另行公告,頁面未提供明確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