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人權博物館
・國家人權博物館提供人權教育推廣活動補助,旨在支持各界舉辦相關活動。此補助計畫開放給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依法設立的非營利法人、團體、組織、公私立學校、大專院校、學術研究機構及個人申請。補助金額依申請者類型而異,地方政府每年最高可獲 1,500,000 元,非營利組織與學校最高 500,000 元,個人最高 200,000 元。申請計畫需自籌至少 20 % 經費,且不得與文化部或其他相關基金會的補助重複。本補助款主要用於經常門支出,不包含常態性行政、人事或資本門費用。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申請計畫需符合人權教育推廣活動目的;自籌款需佔至少全案總經費的 20 %;同一提案計畫未獲得文化部及其所屬機關(構)或財團法人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重複補助;申請者如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應主動於「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十四條第二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內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
・申請對象(符合任一即可):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依中華民國法令設立登記立案之非營利法人、團體或組織;國內依法設立之公、私立各級學校及大專校院;經核准立案之學術研究機構;個人(自然人)
・不可申請:補助款用於常態性行政管理、人事費等基本營運費、餐敘(餐盒不在此限)、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用,及資本門之硬體建築、機械設備、投資及器材等費用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每一年度執行計畫補助金額不得逾 1,500,000 元,最高補助比率依財力分級為核定計畫總經費的 50 % ~ 90 %
・非營利法人、團體或組織、公私立各級學校及大專校院、學術研究機構補助:每一年度執行計畫補助金額以 500,000 元為上限
・個人(自然人)補助:每一年度執行計畫補助金額以 200,000 元為上限
・注意事項:獲補助者如有違反性別平等或勞工相關法令規定,本館得追回部分或全部補助款項;受補助者應依核定補助計畫書內容確實執行,本館得不定期訪查或抽查原始憑證;經費應專款專用,不得任意變更用途,變更或終止需報經本館審核同意;未依規定繳交成果資料、品質不良、未依核定期程辦理經費核銷、展期申請未通過等,本館得縮減或取消補助;補助款運用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用、虛報、浮報等情事,本館得追回補助經費並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補助款計畫相關文宣資料應於明顯處標示本館標誌,並依預算法規定不得以置入性行銷進行政策宣導
最高1,500,000元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十四條第二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如適用)
本頁面為「國家人權博物館人權教育推廣活動補助作業要點」的修正公告,而非直接的申請頁面。文中未明確列出具體的申請期間、活動期間及詳細申請方式。實際申請流程與所需文件可能需參考完整的作業要點或洽詢主辦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