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
・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推出「115年度紀錄片製作補助」,旨在強化紀錄片前期開發、鼓勵多元題材、提升企畫品質,並支持曾入圍或獲得國內外重要影展獎項的創作者持續投入。本補助計畫分為前期開發、製作、5.1聲道環繞音效及口述影像等項目,提供不同額度的補助金。申請對象為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登記的電影片製作業、電視事業、衛星頻道節目供應事業或電視節目製作業,且紀錄片原產地須為中華民國。申請者需透過文化部獎補助資訊網進行線上申請,並依規定提交詳細企畫書及相關證明文件。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應為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登記之電影片製作業、電視事業、衛星頻道節目供應事業或電視節目製作業;申請及獲補助之紀錄片原產地應為中華民國;未曾以相同或類似之企畫書,領受本局紀錄片製作補助金(因天然災害、緊急事故或不可歸責於獲補助者之事由放棄,並經本局廢止獲補助者之補助金受領資格者,仍得以同一企畫申請補助);紀錄片各集應於公告收件截止日前未曾發行、散布、公開傳輸、公開播送或公開映演(於國內外影展映演者不在此限);紀錄片之製作人/製片/監製、導演、企劃,各職務總人數二分之一以上應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紀錄片之技術人員總人數二分之一以上應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紀錄片之後製作項目應於國內完成(國內無相關後製作設備或技術者不在此限);紀錄片屬合資製作者,中華民國國籍出資者之出資總金額逾該紀錄片預估及實際開發或製作成本總金額二分之一;紀錄片應未獲本局或文化部及其所屬機關(構)補(捐)助,亦未獲文化部及其所屬機關(構)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或行政法人補(捐)助(屬前期開發者,亦應未獲文化部設置之行政法人投資,但配合文化部政策推動,補助契約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紀錄片應非屬政府機關(構)委製,亦非屬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政府設置之行政法人或政府編列預算補(捐)助之電視頻道、事業所製作、委製或合製;獲本要點前期開發補助者,應於履約完成後,始得申請紀錄片製作補助,且不得以同一企畫書工作執行項目總成本重複申請補助
・申請對象(符合任一即可):由列名入圍或得獎紀錄片之我國影視事業及列名入圍或得獎紀錄片之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之導演,同意執導該紀錄片之製作企畫,向本局申請補助;由列名入圍或得獎紀錄片之我國影視事業提出一部紀錄片製作企畫,向本局申請補助;由符合前款規定之影視事業提出一部,由列名入圍或得獎紀錄片、導演個人獎之領有中華民國身分證之導演,同意執導之紀錄片製作企畫,向本局申請補助
・不可申請:曾獲本局補助或獎勵,經撤銷或廢止其補助金、獎金受領資格,尚在申請資格受限期間內;因違反文化部補助或獎勵相關規定,致尚在申請資格受限期間內;結餘款、溢領之補助金、獎金或賠償金未完全繳回或給付本局;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或設置之行政法人;政府編列預算捐(補)助之電視頻道、事業;具同一資格之另一方不得再向本局重複申請補助(以入圍或得獎資格申請者)
・前期開發補助(一般資格):每一補助案上限 500,000 元
・前期開發補助(入圍或得獎資格):每一補助案 300,000 ~ 500,000 元
・製作補助:不得逾本局核定該申請案企畫書所載紀錄片預估製作成本總金額 49 %
・5.1聲道環繞音效補助(系列型紀錄片):每集上限 100,000 元,且不得逾該音訊格式製作項目成本金額 49 %
・5.1聲道環繞音效補助(非系列型紀錄片):全案上限 200,000 元,且不得逾該音訊格式製作項目成本金額 49 %
・口述影像補助(系列型紀錄片):每集上限 150,000 元,採實支實付
・口述影像補助(非系列型紀錄片):全案上限 300,000 元,採實支實付
・申請方式:線上申請,至文化部獎補助資訊網(http://grants.moc.gov.tw/Web/)進行線上申請及上傳電子檔
・注意事項:申請期間由本局另行公告;申請者應於報名期間內完成線上申請及上傳電子檔;以入圍或得獎資格申請者,應於入圍或得獎名單公布日期次年度起二年內依本局公告申請期間提出申請
最高500,000元
前期開發企畫書(含紀錄片名稱、類型、集數長度、發音語言、拍攝動機、紀錄片觀點、一句話(Logline)、主題說明、故事大綱、主要人物、表現美學、田野調查規劃及前期開發執行方式、預期目標觀眾分析、開發團隊說明、合作意向書及國籍證明、開發預估期程、開發經費總預算表、紀錄片攝製規畫、著作財產權說明)、紀錄片製作企畫書(含紀錄片名稱、類型、集數長度、發音語言、紀錄片田野調查成果說明、拍攝動機、紀錄片觀點、一句話(Logline)、主題說明、故事大綱、主要人物、已拍攝素材、預計拍攝內容、表現美學及拍攝價值與效益、系列型紀錄片應檢附該系列之各主題及詳列其故事大綱及項目大綱、紀錄片視訊及音訊規格說明、預期目標觀眾及行銷策略說明、紀錄片製作期程及公開發表規畫、依製作進度提供紀錄片完成帶、粗剪帶、樣帶或導演過往作品剪輯(無則免附,但應載明理由)、紀錄片著作財產權說明、工作團隊說明、合作意向書及國籍證明、紀錄片製作經費及資金說明、製作總經費預估明細表、資金結構說明及證明文件)、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證照影本(電視事業或衛星頻道節目供應事業者)、公司(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電視節目製作業者)、載明申請者得從事電影片製作文意之公司(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電影片製作業者)、財團法人登記證書及章程影本(財團法人者)、最近三年紀錄片製作實績、國內外獲獎及參賽紀錄(無則免附,但應載明理由)、最近三年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報稅報表);設立未滿三年者,依其設立期間檢附、無欠繳稅捐之證明文件影本(申請日前一個月內開立)、票據交換機構或銀行出具之申請者最近一年無退票紀錄之證明(申請日前一個月內開立)、切結書、入圍或獲國內外重要影展之紀錄片獎項經各該影展主辦單位網站公布之證明(以入圍或得獎資格申請者)、入圍或獲國內外重要影展之紀錄片獎項之主辦單位出具之入圍或得獎證明文件(以入圍或得獎資格申請者)、我國影視事業及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之導演列名該入圍或得獎紀錄片之證明文件(以入圍或得獎資格申請者)、入圍或得獎紀錄片符合紀錄片原產地應為中華民國之證明文件(以入圍或得獎資格申請者)、以中華民國(臺灣)名義參賽、參展之證明文件(以入圍或得獎資格申請者,特定情況應檢附處理過程及結果之說明)、入圍或得獎電影片導演之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以入圍或得獎資格申請者)、他方同意之協調文件(以第三點第二款第二目及第三目規定資格提出申請者)、未曾以同一資格獲本局補助金之切結書(以入圍或得獎資格申請者)、外國文字表示之文件應附中文譯本(以入圍或得獎資格申請者)、其他本局指定之文件
電話:02-23924146|服務時間:每週一至週五上班時間 AM 8:30~12:30 PM 1:30~5:30
申請期間和活動期間皆由主辦單位另行公告,頁面未提供具體日期。應備文件清單非常詳細,且分為前期開發、製作補助及入圍得獎資格三類,已盡量整合。附件內容為重要影展列表,已用於對象條件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