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為扶植臺灣原創動畫產業發展,鼓勵製作具創意性、市場性及多元性的動畫節目,特訂定本補助要點。本補助分為前期開發組與製作組,申請者須為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登記的電視事業、衛星頻道節目供應事業、電視節目製作業、動畫影片製作業或出版事業。前期開發組每案最高補助 2,000,000 元,製作組補助金額不超過預估製作經費總金額的 49 %。此外,若製作台語配音版本或口述影像,可另申請補助。申請者需透過文化部獎補助資訊網進行線上申請,並提交詳細企畫書及相關證明文件。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應為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登記之電視事業、衛星頻道節目供應事業、電視節目製作業、動畫影片製作業或出版事業;申請及獲補助動畫節目應以「臺灣漫畫改編」、「臺灣繪本改編」、「臺灣知名原創IP改編(含角色、造型、貼圖或影視IP等)」或「原創(應有IP多元運用規劃)」四類型擇一;節目之原產地應為中華民國;節目各集應於公告收件截止日前未曾發行、散布、公開播送、公開傳輸或公開上映;製作內容如結合實拍者,其動畫占比應超過 80 %;製作人、導演、編劇等各職務總人數二分之一以上應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技術人員(包含但不限於美術、分鏡、動態腳本製作、音樂、聲音、配音及中後期製作人員等職務)總人數二分之一以上應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應以我國語言發音為主(有特殊企劃需全程使用外國語言者不在此限);節目於國內製作費用應達製作總成本 60 %以上;屬合資製作者,應有中華民國國籍出資者之出資總金額逾該節目預估及實際前期開發或製作成本總金額二分之一
・不可申請:曾獲本局補助或獎勵,經撤銷或廢止其補助金、獎金受領資格,尚在申請資格受限期間內;因違反文化部補助或獎勵相關規定,致尚在申請資格受限期間內;結餘款、溢領之補助金、獎金或賠償金未完全繳回或給付本局;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或設置之行政法人;政府編列預算捐(補)助之電視頻道、事業;最近一會計年度(曆年制)資產負債表所載淨值總額為負數;未曾以相同或類似之企畫書,領受第二點或本局劇本或其他製作補助金(但因天然災害、緊急事故或不可歸責於獲補助者之事由放棄,並經本局廢止獲補助者之補助金受領資格者,仍得以同一企畫書申請補助);應未獲本局或文化部及其所屬機關(構)補(捐)助,亦未獲文化部及其所屬機關(構)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或行政法人補(捐)助(屬前期開發者,除應符合本款前段規定外,亦應未獲文化部設置之行政法人投資。但配合文化部政策推動,於補助契約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應非屬政府機關(構)委製,亦非屬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政府設置之行政法人或政府編列預算捐(補)助之電視頻道、事業所製作、委製或合製;前期開發之劇本不得同時報名本局劇集劇本創作獎或(及)申請劇集劇本開發補助;同一企畫書不得同時申請第二點第一款及第二款補助;同一企畫書獲本局電視(劇集)劇本開發補助或前期開發補助者,應於履約完成後,始得申請製作補助,且不得以同一企畫書工作執行項目總成本重複申請補助
・前期開發組補助:每一補助案以 2,000,000 元為上限,且不得逾該案企畫書所載預估開發經費成本總金額 49 %
・製作組補助:每一補助案不得逾該案企畫書所載預估製作經費總金額 49 %
・台語配音及正字補助:採覈實報支,實際補助金額以本局核定補助金額為上限
・口述影像補助:每一補助案最高 1,500,000 元,採實支實付
・申請方式:應於報名期間內,至文化部獎補助資訊網(http://grants.moc.gov.tw/Web/)進行線上申請及上傳電子檔
・重要時間點:前期開發組應於簽訂補助契約之日起 18 個月內完成完整劇本;製作組應於簽訂補助契約之日起 24 個月內完成節目製作
・注意事項:本要點預算如遭立法院刪減、凍結或其他不可歸責於本局之事由,致本局無法執行補助者,本局得停止受理、解除補助契約且不核算、不撥付補助金,獲補助者不得要求本局任何補償或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