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
・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推出「115年度電視及新媒體內容製作補助」,旨在培育影視內容產業人才,鼓勵創作者開發具臺灣文化特色、新穎多元的節目與戲劇題材,以爭取國內外市場共鳴與合作機會。本補助開放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登記的電視事業、衛星頻道節目供應事業或電視節目製作業申請,補助金額最高可達核定製作成本的 49 %,並針對口述影像製作提供最高 1,500,000 元的實支實付補助。申請者需透過文化部獎補助資訊網線上提交企畫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具體申請期間將另行公告。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應為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登記之電視事業、衛星頻道節目供應事業或電視節目製作業;申請案作品之原產地應為中華民國;申請案各集應於公告收件截止日前未曾發行、散布、公開播送、公開傳輸或公開上映;工作團隊(製作人/製片/監製、導演/播、企劃、編劇、主持人、主播、主角、配角)各職務總人數二分之一以上應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技術人員(攝影、燈光、剪輯、成音、音效、配音、配樂、美術、特效、動畫等職務者)總人數二分之一以上應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應以我國語言發音為主(特殊企劃需全程使用外國語言者不在此限);不得全程在國外(含大陸地區)取景及拍攝;戲劇類在國內拍攝之場景應達全劇總長度二分之一以上,並應有主角呈現;戲劇類及節目類作品之後製應於國內完成(國內無相關後製作設備或技術者不在此限);申請案屬合資製作者,應以所有合資製作者名義共同製作,且中華民國國籍出資者之出資總金額逾該申請案預估及實際製作成本總金額二分之一;同一申請案企畫書之劇本獲本局電視(劇集)劇本開發補助者,應於完整劇本完成後,始得申請本要點補助,且不得以同一企畫書工作執行項目總成本重複申請補助
・不可申請:曾獲本局補助或獎勵,經撤銷或廢止其補助金、獎金受領資格,尚在申請資格受限期間內;因違反文化部補助或獎勵相關規定,致尚在申請資格受限期間內;結餘款、溢領之補助金、獎金或賠償金未完全繳回或給付本局;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或設置之行政法人;政府編列預算捐(補)助之電視頻道、事業;最近一會計年度(曆年制)資產負債表所載淨值總額為負數;未曾以相同或類似之企畫申請案,領受本局製作補助金(因天然災害、緊急事故或其他不可歸責於獲補助者之事由放棄,並經本局廢止獲補助者之補助金受領資格者,仍得以同一企畫申請補助,此為例外);申請案應未獲本局或文化部及其所屬機關(構)補(捐)助,亦未獲文化部及其所屬機關(構)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或文化部設置之行政法人補(捐)助(配合文化部政策推動,於補助契約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申請案應非屬政府機關(構)委製,亦非屬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政府設置之行政法人或政府編列預算捐(補)助之電視頻道、事業所製作、委製或合製
・電視及新媒體內容製作補助:不得逾本局核定該獲補助案企畫書所載預估製作成本總金額 49 %
・口述影像補助:上限 1,500,000 元,採實支實付
・申請方式:應於報名期間內,至文化部獎補助資訊網(http://grants.moc.gov.tw/Web/)進行線上申請及上傳電子檔
・注意事項:同一申請案僅得就戲劇類及節目類擇一報名;獲補助者應於本局指定期限內與本局完成補助契約之簽訂;戲劇類獲補助者應於簽訂補助契約之日起 24 個月內完成全劇製作,並於全劇完成公開發表次日起 6 個月內申請結案;節目類獲補助者應於簽訂補助契約之日起 18 個月內完成節目製作及公開發表;作品各集片尾應明示「本作品獲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度電視及新媒體內容製作補助」或類似文意
1,500,000元
製作企畫、具體且明確之國內外行銷規劃、完成帶、粗剪帶或樣帶及過往作品剪輯(無則免附,但應載明理由)、申請案相關之著作財產權說明、工作團隊說明、合作意向書及國籍證明、製作經費及資金說明、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證照影本(電視事業或衛星頻道節目供應事業適用)、公司(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電視節目製作業適用)、財團法人登記證書及章程影本(財團法人適用)、最近三年戲劇類及節目類作品製播績效、最近三年國內外獲獎及參賽紀錄、最近三年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無欠繳稅捐之證明文件影本、票據交換機構或銀行出具之申請者最近一年無退票紀錄之證明、過往製播戲劇類及節目類作品之回饋計畫、其他本要點及本局指定之文件、外國文字文件之中文譯本
申請期間由主辦單位另行公告,頁面未提供具體日期。活動期間為簽約後依項目類型有不同製作時程,非固定日曆期間。頁面未提供本補助案承辦單位的聯絡電話及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