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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度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動畫節目製作補助

財經金融 全台

【主辦單位】

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

【內容簡介】

・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推出「115年度動畫節目製作補助」,旨在扶植臺灣原創動畫產業發展,鼓勵製作具創意性、市場性及多元性的動畫作品,以創造衍生效益並累積IP價值。本補助分為前期開發組與製作組,前期開發組每案最高可獲 200 萬元補助,製作組則依預估製作經費總金額最高補助 49%。此外,若製作台語配音版本或口述影像,亦可申請額外補助。申請對象為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登記的電視事業、衛星頻道節目供應事業、電視節目製作業、動畫影片製作業或出版事業,且需符合多項節目內容及團隊國籍條件。申請者須透過文化部獎補助資訊網進行線上申請,具體申請期間將另行公告。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應為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登記之電視事業、衛星頻道節目供應事業、電視節目製作業、動畫影片製作業或出版事業;節目原產地應為中華民國;節目各集應於公告收件截止日前未曾發行、散布、公開播送、公開傳輸或公開上映;製作內容如結合實拍者,其動畫占比應超過 80 %;工作團隊中,製作人、導演、編劇等各職務總人數 1/2 以上應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技術人員(包含但不限於美術、分鏡、動態腳本製作、音樂、聲音、配音及中後期製作人員等職務)總人數 1/2 以上應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節目應以我國語言發音為主(有特殊企劃,需全程使用外國語言者,不在此限);節目於國內製作費用應達製作總成本 60 % 以上;屬合資製作者,應以所有合資製作者名義共同開發或製作節目,且應有中華民國國籍出資者之出資總金額逾該節目預估及實際前期開發或製作成本總金額 1/2
・申請對象(符合任一即可):應以「臺灣漫畫改編」;應以「臺灣繪本改編」;應以「臺灣知名原創IP改編(含角色、造型、貼圖或影視IP等)」;應以「原創(應有IP多元運用規劃)」
・不可申請:曾獲本局補助或獎勵,經撤銷或廢止其補助金、獎金受領資格,尚在申請資格受限期間內;因違反文化部補助或獎勵相關規定,致尚在申請資格受限期間內;結餘款、溢領之補助金、獎金或賠償金未完全繳回或給付本局;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或設置之行政法人;政府編列預算捐(補)助之電視頻道、事業;最近一會計年度(曆年制)資產負債表所載淨值總額為負數;未曾以相同或類似之企畫書,領受本要點第二點或本局劇本或其他製作補助金(因天然災害、緊急事故或不可歸責於獲補助者之事由放棄,並經本局廢止獲補助者之補助金受領資格者,仍得以同一企畫書申請補助,不在此限);應未獲本局或文化部及其所屬機關(構)補(捐)助,亦未獲文化部及其所屬機關(構)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或行政法人補(捐)助(屬前期開發者,亦應未獲文化部設置之行政法人投資,但配合文化部政策推動,於補助契約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非屬政府機關(構)委製,亦非屬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政府設置之行政法人或政府編列預算捐(補)助之電視頻道、事業所製作、委製或合製;前期開發之劇本不得同時報名本局劇集劇本創作獎或(及)申請劇集劇本開發補助;同一企畫書不得同時申請前期開發組及製作組補助;同一企畫書獲本局電視(劇集)劇本開發補助或前期開發補助者,應於履約完成後,始得申請製作補助,且不得以同一企畫書工作執行項目總成本重複申請補助
・前期開發組補助:每一補助案最高 2,000,000 元,且不得逾該案企畫書所載預估開發經費成本總金額 49 %
・製作組補助:每一補助案不得逾該案企畫書所載預估製作經費總金額 49 %
・台語配音及正字補助:採覈實報支,實際補助金額以本局核定補助金額為上限
・口述影像補助:每一補助案最高 1,500,000 元,採實支實付
・申請方式:至文化部獎補助資訊網(http://grants.moc.gov.tw/Web/)進行線上申請及上傳電子檔
・注意事項:申請期間及本要點相關書表格式由本局另行公告

【金額/折扣】

最高2,000,000元

【應備文件】

企畫書(依申請組別及本局公告之企畫書參考格式填寫)、著作財產權說明、工作團隊說明、合作意向書、國籍證明、預估總經費說明及資金結構說明(含證明文件)、申請者屬電視事業者,應檢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證照影本、申請者屬衛星頻道節目供應事業者,應檢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證照影本、申請者屬電視節目製作業、動畫影片製作業者或出版事業者,應附公司(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須於申請日前一年內開立)、申請者屬財團法人者,應附財團法人登記證書及章程影本、申請者屬出版事業者,應檢附電視節目製作業或動畫影片製作業合作意向證明文件、製作公司或導演過往作品剪輯(無則免附,但應載明理由)、最近三年節目製播績效(無則免附,但應載明理由)、最近三年國內外獲獎及參賽紀錄(無則免附,但應載明理由)、最近三年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報稅報表);設立未滿三年者,依其設立期間檢附、無欠繳稅捐之證明文件影本(應於申請日前一個月內開立)、票據交換機構或銀行出具之申請人最近一年無退票紀錄之證明(應於申請日前一個月內開立)、其他本要點及本局指定之文件、各款文字如係以外國文字表示者,應附中文譯本

【注意事項】

申請期間及活動期間未明確列出具體日期。頁面提供的聯絡電話和服務時間為行政院公報編印中心,非主辦單位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的聯絡資訊。應備文件中的「切結書」和「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揭露表」為通用行政樣板,已排除。

資料來源: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eguploadpubWrapper?metaid=164551&file=/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32057/ch05/type2/gov46/num11/Eg.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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