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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黑潮之T-Comics臺灣中長篇漫畫產製徵案要點

財經金融 全台

【主辦單位】

文化部

【內容簡介】

・文化部為強化臺灣內容製作能力,鼓勵國內法人或團體製作中長篇漫畫作品,從故事開發到製作各產業鏈結,帶動漫畫人才、技術及製作規模升級,並提升臺灣漫畫的能見度與影響力。本徵案提供最高 7,000,000 元的補助金,用於製作相關項目及行銷費用。申請者須為依中華民國法令設立登記或經政府核准立案的法人或團體,且作品須為全新創作或既有作品的全新集數,並使用我國國家語言創作。申請採線上方式,需於文化部公告的申請期間內,至本部獎補助資訊網上傳所需文件。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依中華民國法令設立登記或經我國政府核准立案之法人或團體;計畫內容所產出之漫畫作品應為全新創作或既有作品之全新集數(皆含改編),未曾在中華民國境內公開發表或出版發行,且使用我國國家語言創作,並定期以紙本或數位形式出版、刊登、發行;應於計畫期程內完成創作及公開發表,其中紙本作品應完成單行本之實體出版,數位作品應完成定期發表或連載;申請案應具完整故事架構,且申請時應提出至少 30 頁漫畫作品分鏡或草稿、故事大綱及腳本、角色設定及過往作品等;主要團隊成員之漫畫家應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如非本國籍,應領有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工作許可證明文件,或依就業服務法第 48 條第 1 項規定不須申請工作許可者;其他團隊成員(包含但不限於漫畫編輯、漫畫編劇、助手或行銷等職務)總人數二分之一以上應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申請案應務實規劃製作期程,依規劃期程如期如質完成製作;計畫內容或類似計畫並未重複獲得本部或本部所屬機關(構)、行政法人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行政法人文化內容策進院、行政法人國家電影與視聽文化中心、財團法人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或中央政府其他機關(構)之獎補助
・申請對象(符合任一即可):紙本發行應達連續集數 3 ~ 5 集,每集漫畫頁數至少 150 頁以上;數位漫畫如為翻頁漫畫連載,總頁數 450 ~ 750 頁;數位漫畫如為條漫連載應達 130 回以上,每一回應達 60 格分鏡以上
・不可申請: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或設置之行政法人;完全使用 AI 技術生成作品者
・中長篇漫畫產製補助:最高 7,000,000 元(含稅),專款專用於製作相關項目及行銷費用(不包含廣告費)
・申請方式:線上申請,申請者應於申請期間內,至本部獎補助資訊網(http://grants.moc.gov.tw/Web/)進行線上申請,並上傳文件
・重要時間點:獲選者應於本部指定期限內與本部完成契約之簽訂;應於與本部簽約日起 3 年內完成全案之製作,並於全案完成公開發表之次日起 3 個月內向本部申請結案
・注意事項:AI 技術可做為輔助創作、製作流程之工具;如提案計畫有規劃運用 AI 技術,應於申請時主動揭露運用之技術及範圍;如利用漫畫轉譯臺灣歷史、文化多元面向,或已有規劃後續跨域應用者,得優先列入補助考量;其他團隊成員如有國際團隊或專業人士參與製作、技術及行銷等尤佳,並請列出參與之名單;計畫書之變更非經本部事前書面同意,不得自行變更,同一案件至多變更 2 次為限(不含展延);計畫如因故辦理展延,須提供展延理由及佐證資料,期限最長為 1 年,並以 1 次為限;獲補助者若無法依限完成計畫,或以虛偽不實之文件及資料提出申請、如有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違反本要點、違反勞工或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者,本部得撤銷或廢止原核准補助之一部或全部,並追繳已撥付款項,未來申請時將列為審核之重要參考;獲補助者之負責人以及執行本補助計畫主要團隊成員,如有違反性別平等相關法令規定,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主管機關認定者,本部得視情節輕重追回部分或全部補助款項;獲補助作品參加國外活動或報名獎項時,均應以中華民國或臺灣名義參加;獲補助者製作完成時,應出具永久無償授權本部及本部授權之第三人,得將計畫書及成果報告之全部或一部,為不限時間、地域、次數及方式之利用,並作成報告於國內外發表之書面正本一份;獲補助案執行期間,本部得派員進行實地查核、要求獲補助者提供書面資料、出席會議或課程,獲補助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獲補助案結案時如有結餘款者,應按補助比例繳回;獲補助經費產生之利息者,獲補助者應將產生之利息繳回本部;本要點預算因遭立法院刪減、凍結或其他不可歸責於本部之事由,致本部無法執行補助者,本部得停止受理、解除補助契約且不核算、不撥付補助金,獲補助者並不得要求本部任何補償或賠償

【金額/折扣】

7,000,000元

【應備文件】

申請表、計畫書(包含申請者事業簡介及過往營運概況說明、主要團隊成員介紹、作品名稱、完整故事大綱及腳本、角色設定及 30 頁漫畫作品分鏡或草稿、預計創作作品形式及規格、創作、出版或連載及行銷推廣之時程規劃、跨域應用之相關規劃)、相關證明文件影本(包含公司登記立案證明文件或財團(社團)法人或團體登記證書及章程、最近二年無欠繳稅捐之證明文件影本、票據交換機構或銀行出具之申請者最近一年無退票紀錄證明,且前開證明應皆於申請日之前一個月內開立、未重複接受獎補助、未曾公開發表、原創聲明等相關切結書、個人資料同意書、申請案相關之合作意向書及著作財產權相關文件)

【注意事項】

申請期間以主辦單位公告為準,頁面未提供明確日期。聯絡電話為行政院公報編印中心,非本補助案承辦單位。

資料來源: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detail.do?metaid=160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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