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
・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為推動臺灣流行音樂產業發展,特別提供流行音樂製作發行補助。此補助旨在提升音樂製作品質與產業競爭力,鼓勵樂團、新聲個人及有聲出版公司創作與發行專輯。補助分為創作樂團類、創作新聲類、錄製升級類及影視原創音樂歌曲類,依申請類別提供最高 70 萬元至 230 萬元不等的補助金,用於製作、編曲、錄音、發行等相關費用。申請者需依規定提交企畫書、身分證明及作品樣帶等文件,經審核通過後即可獲得補助。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創作樂團類:**/以二人以上所組成之流行音樂樂團或組合為限/團長及半數以上團員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申請案成品曲目數應為 6 首以上或音樂總長度 30 分鐘以上/每一申請案之全部作品應屬未曾出版發行並均由全部或部分申請者成員自行創作(含改作),且應具原創性、富創意及音樂價值;**創作新聲類:**/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之個人/申請案成品曲目數應為 6 首以上或音樂總長度 30 分鐘以上/每一申請案之全部作品應屬未曾出版發行並均由申請者本人參與創作(作詞或作曲,共同創作亦可),且應具原創及創新性;**錄製升級類 / 影視原創音樂歌曲類:**/依中華民國法令設立或經我國政府核准立案,從事有聲出版品之製作及發行業務公司或行號/申請案所列執行團隊人員應有二分之一以上人員具中華民國國籍;**錄製升級類:**/申請案應提出有助提升流行音樂產業競爭力或企劃製作升級之具體作法/每一申請案之全部作品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屬未曾出版發行之原創新詞、曲/成品總曲數應在 6 首以上或音樂總長度 30 分鐘以上;**影視原創音樂歌曲類:**/申請案得含主題曲、插曲及配樂,且專輯作品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屬未曾出版發行之原創新詞、曲/成品總曲數應在 6 首以上或音樂總長度 30 分鐘以上
・不可申請:以申請案相同或相類似企畫書或所錄製音樂作品獲本局或文化部及其所屬機關(構)補(捐)助;或獲文化部及其所屬機關(構)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或行政法人國家表演藝術中心或行政法人文化內容策進院補(捐)助;曾獲流行音樂製作發行補助,經本局撤銷或廢止其補助金受領資格,且尚在資格受限期間內;**創作樂團類:** 曾獲流行音樂製作發行補助要點 3 次(含)以上補助之樂團或組合;**創作新聲類:** 曾獲流行音樂製作發行補助要點 3 次(含)以上補助;**錄製升級類:** 申請案所列主要演唱(奏)者曾獲流行音樂製作發行補助要點錄製升級類 3 次(含)以上補助;**錄製升級類 / 影視原創音樂歌曲類:** 最近 2 年曾有欠繳稅捐之紀錄;**錄製升級類(新人資格):** 因換名、改名之歌手及演唱團體,且曾發行專輯者;申請者如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未主動於申請文件內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申請案之聯絡人不同意本局基於行政管理及業務所需,蒐集、利用、處理其個人資料
・創作樂團類專輯錄製及發行補助:上限 700,000 元,補助項目包含製作、客座樂手、編曲、錄音、混音、母帶後期製作、裝幀設計、印刷、壓片、包裝等費用
・創作新聲類流行音樂專輯錄製及發行補助:上限 700,000 元,補助項目包含製作、編曲、樂手(Dubbing)、合音、錄音、混音、母帶後期製作、裝幀設計、印刷、壓片、包裝等費用
・錄製升級類專輯音樂製作及發行補助:上限 1,300,000 元,補助項目包含詞曲創作(應為原創)、製作、編曲、樂手(Dubbing)、合音、錄音、混音、母帶後期製作、裝幀設計、印刷、壓片、包裝等費用
・錄製升級類新人首次發行專輯補助(具中華民國國籍):上限 2,300,000 元,補助項目包含詞曲創作(應為原創)、製作、編曲、樂手(Dubbing)、合音、錄音、混音、母帶後期製作、裝幀設計、印刷、壓片、包裝等費用
・影視原創音樂歌曲類影視原創音樂歌曲專輯錄製補助:上限 1,300,000 元,補助項目包含詞曲創作(應為原創)、製作、編曲、樂手(Dubbing)、合音、配樂師、錄音、混音、母帶後期製作、裝幀設計、印刷、壓片、包裝等費用
・申請方式:應於申請期間郵寄至 10047 臺北市中正區開封街一段三號六樓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流行音樂產業組產製輔導科(以郵局章戳為憑),或於申請期間之終日下午 5 時 30 分前親自送達至本局一樓「外收發室」(以收發章戳為憑)
・申請者檢送之文件、資料,不論受理與否,概不退還;獲補助者應於本局核定補助日起 16 個月內完成專輯之錄製及發行;獲補助者應依與本局簽訂之補助金契約規定辦理撥款申請及核銷事宜;獲補助之音樂作品,實體發行者應於封面(底)或內頁加註「本作品獲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年補助」或類似文意;數位平臺發行者應於作品介紹網頁或官方社群平台網頁加註獲補助資訊;獲補助者應不限時間、次數、方式及地域無償提供本局獲補助作品相關之各項成效資料報告,供本局非營利使用;全案收入(含衍生性收入)扣除支出如有結餘款,獲補助者應按本局核定補助比率繳回,其繳回之金額以受領之補助金金額為上限;不得以本局補助款辦理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或以置入性行銷方式進行;獲補助者(個人、樂團或組合之成員、公司或行號之負責人)或執行本補助案主要成員,如有違反性別平等或勞工相關法令規定,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主管機關認定者,本局得視情節輕重追回部分或全部補助款項
最高2,300,000元
**創作樂團類:**/申請表(由雲端檔案管理系統產出,加蓋團長及所有團員印章或簽名)/團長及團員之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正面影本(外籍團員需居留證明及合法工作證明文件影本)/申請者符合第二點資格規定之切結書/企畫書紙本及電子檔(載明樂團簡介、音樂作品簡介、經費總預算及各項預算配置之經費預估明細表、查核項目)/申請補助製作發行音樂作品DEMO樣帶(曲目數不得少於 4 首)/授權書影本(若音樂著作係改作自他人著作者)、**創作新聲類:**/申請表(由雲端檔案管理系統產出,加蓋印章或簽名)/申請者之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正面影本/申請者符合第二點資格規定之切結書/企畫書紙本及電子檔(載明申請者簡介、音樂作品簡介、經費總預算及各項預算配置之經費預估明細表、查核項目)/申請補助製作發行音樂作品DEMO樣帶(曲目數不得少於 4 首)/授權書影本(若音樂著作係改作自他人著作者)、**錄製升級類 / 影視原創音樂歌曲類:**/申請表(由雲端檔案管理系統產出,加蓋報名單位及負責人印章)/最近 2 年無欠繳稅捐之證明文件影本/製作及發行之有聲出版品業務公司或行號之證明文件影本/申請案企畫書中所列人員之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正面影本(外籍人士需居留證明及聘僱許可函影本)/申請者符合第二點資格規定之切結書/企畫書紙本及電子檔(載明專輯製作整體規劃、競爭力或影響力關鍵因素、執行團隊介紹與說明、製作與發行預估期程、經費總預算及各項預算配置之經費預估明細表、查核項目、公司或行號簡介)/申請補助製作發行音樂作品DEMO樣帶(曲目數應為 3 首(含)以上)/演唱者或演奏者合作意向書、**影視原創音樂歌曲類:**/影視作品之簡介/與影視作品公司合作證明文件/補助錄製之影視原創音樂歌曲專輯其音樂著作權屬於音樂製作方之證明文件
地址:10047 臺北市中正區開封街一段三號六樓
申請期間由主辦單位另行公告,頁面未提供具體日期。聯絡電話和服務時間是行政院公報編印中心的,非本補助專屬。
資料來源: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detail.do?metaid=1637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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