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
・勞動部透過就業安定基金,補助地方政府辦理照顧服務員專班訓練,旨在提升民眾的照顧服務技能並促進就業。本計畫提供職業訓練課程,並針對符合資格的學員發放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參與者需簽訂職業訓練契約書,以確保充分了解參訓權利義務。計畫對象涵蓋年滿 16 歲以上的失業、待業或在職勞工,但設有重複參訓、退訓等排除條件。訓練單位需為學員投保勞工保險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並協助學員申請相關津貼。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年滿 16 歲(含)以上;非軍公教在職人員
・申請對象(符合任一即可):失業或待業者,且無勞工保險、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公教人員保險或軍人保險在保中;失業或待業者,目前由職業工會、農會、漁會投保或屬被裁減資遣被保險人繼續參加勞工保險及保險給付辦法、職業災害勞工醫療期間退保繼續參加勞工保險辦法之被保險人身分者,惟確實無工作;具就業保險、勞工保險(含受僱從事漁業生產之勞動投保者)、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或農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身分之在職勞工
・不可申請:報名班次之開訓日尚於前次完訓或結訓班次之訓後 180 日內;曾參加職前訓練課程而被退訓,其退訓日尚於報名班次之開訓日前 1 年內;重複參加相同班名之職前訓練課程,且其離、退訓日(不含適應期內離訓)、完訓日或結訓日尚於報名班次之開訓日前 3 年內;報名班次之開訓日前 2 年內,已有 2 次以上離訓、退訓、完訓或結訓之職前訓練參訓紀錄(不含適應期內離訓);已領有照顧服務員訓練結業證明書或照顧服務員職類技術士證者(其訓練費用不予補助,已補助者應繳回)
・照顧服務員專班訓練:提供職業訓練課程
・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依「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或「就業保險法」規定請領,身心障礙者合計領取上限為 12 個月,非身心障礙者合計領取上限為 6 個月
・申請方式:需向訓練單位報名,並由訓練單位將學員名冊及參訓證明文件函送地方政府審查
・注意事項:訓練單位應為學員投保勞工保險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學員參訓期間另由雇主或所屬機構為投保單位申報參加勞工保險、就業保險、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者,經查確有工作事實應辦理離、退訓;經查無工作事實者,應由學員本人出具證明並同意依原適用對象別繼續參訓
報名參訓切結書
本文件為「補助地方政府辦理照顧服務員專班訓練計畫」的第十三點修正草案對照表,非完整計畫內容。訓練費用補助的具體金額或比例未在文件中明確列出。申請期間與活動期間未在文件中明確列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