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主管機關
・「失業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辦法」旨在協助失業的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創業或重返職場。本辦法提供創業貸款,協助符合資格的申請人購置廠房、設備或作為營運週轉金,並享有中央主管機關提供的利息補貼。此外,對於參與職場學習及再適應計畫的用人單位,也提供津貼補助,以最低工資標準核給。申請創業貸款者需為所營事業負責人,且事業設立登記未超過五年,員工數未滿五人,並曾參與政府創業研習課程。利息補貼額度依事業型態而異,最高可達 2,000,000 元,補貼期間最長七年。津貼補助期間最長三個月,高齡者經評估可延長至六個月。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失業之中高齡者及高齡者;登記為所營事業之負責人,並有實際經營該事業之事實;未擔任其他事業負責人;三年內曾參與政府創業研習課程至少 18 小時;所營事業設立登記未超過五年;所營事業員工數未滿五人;貸款用途以購置或租用廠房、營業場所、機器、設備或營運週轉金為限;所營事業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申請對象(符合任一即可):依法完成公司登記、商業登記或有限合夥登記;托嬰中心、幼兒園、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或短期補習班,依法完成立案登記;商業登記法第五條所定得免申請登記之小規模商業,並依法完成稅籍登記
・不可申請:共同創業者為配偶、三親等內血親、二親等內血親之配偶、配偶之二親等內血親或其配偶(適用於與 29 歲以下青年共同創業);所營事業停業、歇業或變更負責人(將停止利息補貼);貸款人積欠貸款本息達六個月(將停止利息補貼)
・創業貸款利息補貼:/所營事業屬公司登記、商業登記、有限合夥登記、托嬰中心、幼兒園、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或短期補習班者:最高貸款額度 2,000,000 元,貸款期間前二年利息由中央主管機關全額補貼,最長七年/所營事業屬商業登記法第五條所定得免申請登記之小規模商業並辦有稅籍登記者:最高貸款額度 500,000 元,貸款期間前二年利息由中央主管機關全額補貼,最長七年/若與 29 歲以下青年共同創業:貸款期間前三年利息由中央主管機關全額補貼;第四年起負擔年息超過 1.5 % 時,利息差額由中央主管機關補貼,但年息為 1.5 % 以下時,由貸款人負擔實際全額利息,最長七年
・創業貸款利率: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年息 0.575 % 計息
・職場學習及再適應津貼:/發給標準:按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每小時最低工資核給,且不超過每月最低工資/補助期間:最長三個月;高齡者經當地轄區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評估後,得延長至六個月/轉換職場學習及再適應單位:二年內合併之期間最長六個月
・申請方式:向金融機構辦理貸款(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核貸);職場學習及再適應津貼由用人單位請領
・重要時間點:最低工資自 2025/01/01 實施
・利息補貼期間停業,已依規定繳付貸款本息,其後辦理復業登記者,得申請自復業日起繼續補貼利息至原定補貼期間屆滿;貸款人積欠本息未達六個月即予清償,並恢復正常繳款者,得視同正常戶,予以利息補貼
最高2,000,000元
相關文件、資料、共同實際經營該事業之創業計畫書(若與 29 歲以下青年共同創業)
文案為「失業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辦法」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實際補助內容需參考完整辦法。主辦單位僅提及「中央主管機關」,未明確指出具體部會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