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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度法律扶助基金會無資力認定標準

綜合津貼 全台

【主辦單位】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內容簡介】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提供法律扶助服務,協助符合特定資力標準的民眾獲得免費或部分負擔的律師服務。申請人需符合基金會訂定的「無資力認定標準」,該標準依居住地區、家庭人口數及每月可處分收入、可處分資產等條件而異。部分身分或案件類型可免除資力審查。最終資格將由審查委員認定。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申請人家庭每月可處分收入及可處分資產需符合法律扶助基金會訂定之無資力認定標準(依居住地區及家庭人口數而異);申請案件需通過審查委員認定
・申請對象(符合任一即可):符合法律扶助基金會「不用審查資力情形」所列之身分或案件類型;符合法律扶助基金會受政府委託辦理之扶助專案(資力上限可能放寬適用)
・不可申請:申請人家庭每月可處分收入或可處分資產超過法律扶助基金會無資力標準
・法律扶助服務:派任法扶律師,申請人無需負擔律師費
・法律扶助服務:派任法扶律師,申請人需負擔部分律師費
・法律諮詢服務:免審資力,由法扶基金會支付律師諮詢費用
・重要時間點:本標準表每年隨各縣市公告之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標準異動
・可處分收入包含實際工作收入、利息收入、股利、股息、租金、財產交易所得、接受贈與等;可處分資產包含不動產、存款、股票、汽機車或具有價值的財產或權利;可處分資產計算不包括公告現值在 550 萬元以下的自宅、自耕農地及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原住民保留地,若政府機關當年依社會救助法公告之中低收入戶不動產限額超過 550 萬元,則依該限額扣除;不計入可處分收入情形包含:有正當原因而需在外租屋之合理租金、遭法院強制扣薪扣款或因更生方案或債務清償方案平均每月應清償金額、營業成本、職業所需動產貸款、就學貸款、申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扶助每月擬清償之金額、家庭人口中有重大傷病而需定期支付之必要費用、因申請人單親扶養子女、照顧直系血親或經濟狀況顯較艱困等其情可憫;不計入可處分收入中,第 1、3 及 4 款合計金額不得逾 20,000 元;第 5 款金額不得逾 10,000 元;不計入可處分財產情形包含:訟爭中且不能處分之財產、顯然不能處分之分別共有或公同共有不動產、為公共設施或其他原因顯然難以處分之不動產、全戶人口中有重大傷病者而需支付之一次性必要費用、維持最低基本生活必要所需之貸款、職業上或教育上所必需之器具、物品;是否符合不計入「可處分收入」或「可處分資產」情形,須以審查委員認定為準

【金額/折扣】

免費

【注意事項】

頁面主要說明法律扶助的資力認定標準,實際申請流程及應備文件需參考其他頁面。資力標準依居住地區及家庭人口數而異,詳細金額請參考頁面查詢工具或附件。

資料來源:https://www.laf.org.tw/service-assistance-nocompetency-detail/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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