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針對符合資格的外國特定專業人才提供所得稅減免優惠。凡經認定具備我國所需科技、數位、經濟、教育、文化藝術、運動、金融、法律、建築設計、國防、環境、生技及其他領域之特殊專長,並取得相關工作許可或就業金卡,且首次在我國居留滿 183 日、薪資所得超過 300 萬元者,其超過 300 萬元部分的半數薪資所得可免計入綜合所得總額課稅,並免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計算基本稅額,優惠期間最長可達 5 年。申請人需在各該課稅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檢附相關文件向稅捐稽徵機關辦理。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外國特定專業人才(指具有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四條第二款規定公告之中華民國所需科技、數位、經濟、教育、文化藝術、運動、金融、法律、建築設計、國防、環境、生技及其他領域之特殊專長,或經主管機關會商相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具有特殊專長者);取得勞動部或教育部核發之外國特定專業人才聘僱(工作)許可文件,或取得內政部移民署核發之就業金卡;因工作而首次核准在我國居留(其核准居留原因非屬從事專業工作者,不受此限);在我國從事與其經認定之特殊專長相關之專業工作;於受聘僱從事專業工作之日前五年內,在我國未設有戶籍且非屬所得稅法規定之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就業金卡者為核發就業金卡之日前五年內);首次在我國居留滿 183 日;薪資所得超過 3,000,000 元
・薪資所得超過 3,000,000 元部分之半數,免計入該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課稅
・取得屬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所得,免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計算基本稅額
・申請方式:於各該課稅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按規定格式及檢附文件向���捐稽徵機關申請
・重要時間點:本辦法自 2026/01/01 施行
・注意事項:若因不可歸責事由無法於期限內申請,應自取得外特專許可或金卡之日起算 1 個月內申請;資料缺漏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未完全者,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