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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特定專業人才減免所得稅辦法

財經金融 全台

【主辦單位】

財政部

【內容簡介】

・財政部針對符合資格的外國特定專業人才提供所得稅減免優惠。凡經認定具備我國所需科技、數位、經濟、教育、文化藝術、運動、金融、法律、建築設計、國防、環境、生技及其他領域之特殊專長,並取得相關工作許可或就業金卡,且首次在我國居留滿 183 日、薪資所得超過 300 萬元者,其超過 300 萬元部分的半數薪資所得可免計入綜合所得總額課稅,並免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計算基本稅額,優惠期間最長可達 5 年。申請人需在各該課稅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檢附相關文件向稅捐稽徵機關辦理。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外國特定專業人才(指具有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四條第二款規定公告之中華民國所需科技、數位、經濟、教育、文化藝術、運動、金融、法律、建築設計、國防、環境、生技及其他領域之特殊專長,或經主管機關會商相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具有特殊專長者);取得勞動部或教育部核發之外國特定專業人才聘僱(工作)許可文件,或取得內政部移民署核發之就業金卡;因工作而首次核准在我國居留(其核准居留原因非屬從事專業工作者,不受此限);在我國從事與其經認定之特殊專長相關之專業工作;於受聘僱從事專業工作之日前五年內,在我國未設有戶籍且非屬所得稅法規定之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就業金卡者為核發就業金卡之日前五年內);首次在我國居留滿 183 日;薪資所得超過 3,000,000 元
・薪資所得超過 3,000,000 元部分之半數,免計入該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課稅
・取得屬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所得,免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計算基本稅額
・申請方式:於各該課稅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按規定格式及檢附文件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
・重要時間點:本辦法自 2026/01/01 施行
・注意事項:若因不可歸責事由無法於期限內申請,應自取得外特專許可或金卡之日起算 1 個月內申請;資料缺漏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未完全者,不予受理

【金額/折扣】

3,000,000元

【應備文件】

因工作而首次核准在我國居留之證明文件(如有第三條第五項前段規定情形,應檢附前經核准居留原因非屬從事專業工作之相關證明文件)、勞動部或教育部核發之外國特定專業人才聘僱(工作)許可文件影本(或就業金卡影本)、從事與其經認定之特殊專長相關之專業工作聘僱合約或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如有第三條第四項規定情形,應檢附足資證明外國特定專業人才聘僱(工作)許可文件及其他聘僱(工作)許可文件申請時點,及以同一聘僱合約從事同一專業工作之文件、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依第二條認定具有特殊專長之證明文件(但其屬依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經內政部移民署許可永久居留,經檢附外僑永久居留證供查詢確認具特殊專長,免附)

【聯絡方式】

電話:+886-2-23228000|地址:No.1 Lane 142 Sec.6 Roosevelt Rd. Taipei, 116 Taiwan , R.O.C

【注意事項】

申請期間與活動期間為滾動式,依個人情況及年度稅務申報時程而定,文案未提供明確日曆起訖日期。聯絡電話與地址為財政部總機與總部地址,非特定稅捐稽徵機關。

資料來源:https://law-out.mof.gov.tw/EngLawContent.aspx?lan=C&id=2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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