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委員會
・原住民族委員會為推動原住民族經濟產業發展,提供補助給地方政府、原住民機構、法人或團體、原住民社員人數達 80 % 以上之儲蓄互助社、學術研究機構及依法設立且會址設於原住民族地區的團體。補助項目包含辦理產業行銷活動、金融素養與營運管理等課程講習、參加國際展覽,以及設置國內外拓銷據點。依不同項目,每案最高可補助 150,000 元至 2,000,000 元不等,並設有自籌經費比例要求,但特定非營利原住民團體可免除自籌。若計畫使用原住民族語言,補助額度可再上調最多 50 %。申請單位需在計畫或活動開始前 15 日備齊計畫書、申請表及相關證明文件向原住民族委員會提出申請。
・申請對象(符合任一即可):地方政府;原住民機構、法人或團體;原住民社員人數達 80 % 以上之儲蓄互助社;學術或研究機構;依法設立且會址設於原住民族地區之團體
・不可申請:最近一年內未召開會員(代表)大會或董事會;理監事任期屆滿未改選;經主管機關限期整理,尚未完成改善;未依規定向主管機關陳報財務資料;依法立案未滿一年(但有其他執行經驗或成果,經本會認定者,不在此限)
・辦理產業活動:每案最高補助 150,000 元,申請單位應自籌計畫總經費 50 % 以上
・參加國際展覽:每案最高補助 300,000 元,申請單位應自籌計畫總經費 50 % 以上
・設置拓銷據點(國內):每處最高補助 500,000 元,申請單位應自籌計畫總經費 30 % 以上
・設置拓銷據點(國外):每處最高補助 2,000,000 元,申請單位應自籌計畫總經費 30 % 以上
・申請方式:應於計畫或活動開始日前 15 日(以郵戳或電子系統送出時間為準)備齊文件向本會提出申請
・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非營利原住民機構、法人或團體,經審核屬實者,得免除計畫自籌經費之編列;申請案件依原住民族語言使用比率,得依最高補助額度上調最多 50 %;同一申請單位每年度原則補助 1 次(但政策推動所需、執行成效良好或屬整合型跨年度計畫者,得專案申請,不在此限);補助金額達 300,000 元以上者,民間團體得申請預撥款,最高不得逾核定金額 50 %;需於成果發表場所、展售據點、文宣品、網站、社群平台等明顯處標示「原住民族委員會補助」字樣
最高2,000,000元
計畫或活動開始日前 15 日
計畫書(如附件一)及申請表(如附件二)、設立或登記證明文件影本、儲蓄互助社社員名冊(儲蓄互助社應檢附)、租賃契約(申請設置拓銷據點者應檢附)、邀請函、報名證明或相關資料(申請參加國際展覽者應檢附)、其他經本會指定之文件、最近一年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與營業稅申報書影本(新設立未滿一年者得免繳交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無欠稅證明文件
申請期間和活動期間均為專案性質,無固定日曆起訖日期。頁面未提供本補助計畫的聯絡電話及地址。
資料來源: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detail.do?metaid=163452&log=detailLo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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