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委員會為促進原住民族音樂產業發展,提升人才質量與創作品質,提供專業培訓、音樂製作及行銷等補助。申請對象包含具中華民國國籍的自然人,或依中華民國法令設立登記的法人、團體、公司或商號,且需從事音樂產業相關業務。專業培訓的參訓學員需具原住民身分,或樂團團員半數以上為原住民。各補助項目設有金額上限,並要求申請者自籌一定比例經費。申請者需在每年 2 月或 10 月期間,檢具申請表、企劃書、相關證明文件及作品樣帶等資料提出申請。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申請專業培訓者:須為依中華民國法令設立登記或立案,並從事音樂產業相關業務之法人、團體、公(工)會或公司;申請音樂製作及行銷(創作、錄製及行銷)者:須具中華民國國籍之自然人,或依中華民國法令登記之法人或團體,且應為創作者本人;申請音樂製作及行銷(作品創意行銷)者:須依中華民國法令設立登記,並實際從事音樂作品製作、發行或行銷業務之公司或商號;專業培訓參訓學員人數應達 15 人(組)以上;專業培訓參訓學員以具原住民身分者為限;專業培訓以樂團方式報名者,其團員應有 1/2 以上具原住民身分;作品創意行銷之行銷標的應為申請當年度製作完成之原住民族音樂作品
・不可申請:同一申請者於 2 年內已申請過本要點補助(經本會認定符合政策推動需要者不在此限);申請創作、錄製及行銷項目者,已獲其他部會補助;已獲本會補助之案件,於核銷結案完成前,不得申請本要點同一補助項目
・專業培訓:每案補助金額以 1,000,000 元為上限,申請者自籌款總額提撥比率不得低於補助款 20 %
・音樂製作及行銷 - 專輯:每案補助金額以 2,000,000 元為上限,申請者自籌款總額提撥比率不得低於補助款 20 %
・音樂製作及行銷 - 單曲及迷你專輯:每案補助金額以 1,000,000 元為上限,申請者自籌款總額提撥比率不得低於補助款 20 %
・音樂製作及行銷 - 作品創意行銷:每案補助金額以 1,000,000 元為上限,申請者自籌款總額提撥比率不得低於補助款 20 %
・使用原住民族語言比率達 50 % 以上者,其補助金額上限得增加 50 %
・專業培訓原則於每年 2/1 ~ 2/28 提出當年度補助申請,實際受理期間以本會網站公告為準;音樂製作及行銷原則於每年 10/1 ~ 10/31 提出次年度補助申請,實際受理期間以本會網站公告為準;申請文件如有缺漏或格式不符者,本會得通知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申請者應敘明是否申請其他機關、機構或團體之補助,並應載明已申請及已獲其他補助之金額;申請音樂製作及行銷項目,除已發行之原住民族音樂作品創意行銷外,應於作品散布、發行或公開發表前提出申請;專業培訓計畫執行期程:自核定日起至次年 6/30 止;原住民族音樂製作及行銷計畫執行期程:自核定日起 18 個月內完成;因故無法於期限內完成者,應於期限屆滿 1 個月前申請展延,每次不得逾 3 個月,以 2 次為限;因天然災害或其他不可歸責事由,應於災害排除後 3 個月內或事由發生日起 1 個月內申請展延,期間不得逾 3 個月,以 1 次為限;已進行中之音樂作品無法於 18 個月內完成且無不可歸責事由者,每逾 1 日,本會得按當年度實際補助款總額 1/1000 減列補助經費;獲補助者應於本會指定期限內繳交修正計畫書,經核定後始得執行;獲補助者應於計畫執行完竣後 1 個月內辦理結案;補助以部分補助為原則;補助案件結案時,如有結餘款,應依本會補助比率核減補助金額並繳回;補助經費不得用於預算法第 62 條之 1 辦理之政策及業務宣導經費;申請者所提交之所有申請資料及附件,概不退還;獲補助者應授權本會永久無償非營利使用其開發或製作完成之作品、文件、成果報告等資料;獲補助者應於作品、各項宣傳資料或相關設備之適當位置,明確標示原住民族委員會補助字樣;獲補助者應擔保其創作及申請計畫無抄襲、剽竊或其他侵害他人著作權之情事;專業培訓參訓學員人數未達規定基準者,本會得依比率核減補助款;演唱者或演奏者以具原住民身分者為優先(申請創作、錄製及行銷項目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