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委員會發布「花東新村原住民族社會住宅出租管理要點」,提供設籍臺北市、新北市及基隆市的原住民申請租住花東新村社會住宅。本要點將申請人分為安置戶、關懷戶、計畫回饋戶及一般戶,其中安置戶為民國 89 年已設籍並實際居住於本住宅的原始承租人或其配偶,可優先入住且不受一般申請條件限制。非安置戶的申請人則需符合成年、設籍三個月以上、家庭成員於北北基無自有住宅、家庭年所得及動產不動產價值低於一定標準等條件。住宅分配依家庭戶口數分為一房至四房不等,租賃期限為三年,經濟或社會弱勢者最長可延長至十二年。租金及管理維護費將依分級收費標準另行公告,申請人需於公告受理期間檢附相關文件提出申請。
・申請對象(符合任一即可):民國 89 年已依本要點設籍並實際居住於本住宅,且未曾遷出之原始承租人或其配偶(安置戶);符合以下所有條件:/成年之原住民,或未成年原住民具住宅法第四條第二項第四款或第十二款規定情形/設籍臺北市、新北市及基隆市三個月以上/家庭成員於臺北市、新北市及基隆市均無自有住宅/最近一年度家庭年所得應低於申請時新北市當年度百分之五十分位點家庭之平均所得/家庭年所得總額按家庭成員人數平均分配,每人每月不超過申請時新北市政府公布當年度之最低生活費三點五倍/家庭成員持有之不動產價值,應低於住宅補貼對象一定所得及財產標準第五條附表一之各直轄市、縣(市)不動產限額(原住民保留地及道路用地之土地價值不予採計)/家庭成員持有之動產價值,應低於住宅補貼對象一定所得及財產標準第五條附表一之申請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者動產限額
・不可申請:家庭成員已享有政府其他相關住宅補貼或補助,且未於申請時切結同意於簽訂租賃契約時放棄原有補助或補貼;家庭成員已承租、借住或配住其他政府興辦之國宅、安置住所、平價住宅、公有住宅、公有宿舍、出租住宅或社會住宅,且未於申請時切結同意於簽訂租賃契約時放棄原有承租、借住或配住其他住宅
・分配租住住宅:/戶口數 6 人以上:四房二廳一點五衛住宅/戶口數 4 ~ 5 人:三房二廳一或一點五衛住宅/戶口數 2 ~ 3 人:二房一廳一衛住宅/戶口數 1 ~ 2 人:一房一衛住宅
・租賃期限:三年(經濟或社會弱勢者最長可延長至十二年)
・租金及管理維護費:依屋齡、市場租金行情、家庭年所得、經濟條件及人口組成狀況、合理負擔能力,於不超過市場租金水準範圍內酌予訂定分級收費標準(實際金額將另行公告)
・申請方式:本會應於受理申請日 10 日前公告受理申請期間及方式、受理機關、地點及聯絡電話。申請書件以掛號郵件寄送者,其申請日之認定以郵戳為憑
・重要時間點:資格審查於受理申請期限屆滿之次日起 60 日內完成,必要時得延長 60 日。申請案件有應補正事項者,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於 10 日內補正,可展期 10 日一次為限
・注意事項:租賃期限為 3 年,符合經濟或社會弱勢者身分者,得延長為 12 年。承租人應按月繳付租金及管理維護費。租金及管理維護費分級收費,實際金額將另行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