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
・財政部推出「外國特定專業人才減免所得稅辦法」,旨在吸引全球專業人才來臺發展。此辦法提供符合資格的外國特定專業人才所得稅減免優惠,凡首次在臺居留滿 183 日且年薪超過 300 萬元者,自符合條件的課稅年度起算五年內,其薪資所得超過 300 萬元部分的半數可免計入綜合所得總額課稅,同時免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計算基本稅額。申請人需在每年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稅捐稽徵機關辦理。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外國特定專業人才(指具有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之我國所需科技、數位、經濟、教育、文化藝術、運動、金融、法律、建築設計、國防、環境、生技及其他領域之特殊專長,或經主管機關會商相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具有特殊專長者);取得勞動部或教育部核發之外國特定專業人才聘僱(工作)許可文件,或取得內政部移民署核發之就業金卡;因工作而首次核准在我國居留(若曾核准居留原因非屬從事專業工作者不受此限);在我國從事與其經認定之特殊專長相關之專業工作;於受聘僱從事專業工作之日前五年內,在我國未設有戶籍且非屬所得稅法規定之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在我國就學期間及依本法第十二條延期居留期間,不計入在我國境內居留之天數);首次在我國居留滿 183 日;薪資所得超過 3,000,000 元
・不可申請:未於各該課稅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屆滿前依規定格式申請者;因不可歸責事由無法於期限內取得外特專許可或金卡,但未於取得許可或金卡之日起算一個月內申請者;經稅捐稽徵機關查得不符合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條件者
・薪資所得減免:首次在我國居留滿 183 日且薪資所得超過 3,000,000 元之課稅年度起算五年內,各該課稅年度薪資所得超過 3,000,000 元部分之半數,免計入該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課稅
・個人基本所得額減免:取得屬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所得,免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計算基本稅額
・申請方式:每年於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按規定格式及檢附文件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若因不可歸責事由無法於期限內取得外特專許可或金卡者,應自取得許可或金卡之日起算一個月內,依規定格式及應檢附文件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
・重要時間點:本辦法自 2026/01/01 施行
・注意事項:租稅優惠五年期間內轉換雇主或工作,且仍從事符合條件之專業工作者,得繼續適用至五年期間屆滿
最高3,000,000元
申請:每年於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活動:即日起(無公告截止)
因工作而首次核准在我國居留之證明文件(如有第三條第五項前段規定情形,應檢附前經核准居留原因非屬從事專業工作之相關證明文件)、勞動部或教育部核發之外國特定專業人才聘僱(工作)許可文件影本(或就業金卡影本)、從事與其經認定之特殊專長相關之專業工作聘僱合約或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如有第三條第四項規定情形,應檢附足資證明外國特定專業人才聘僱(工作)許可文件及其他聘僱(工作)許可文件申請時點,及以同一聘僱合約從事同一專業工作之文件、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依第二條認定具有特殊專長之證明文件(但其屬依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經內政部移民署許可永久居留,經檢附外僑永久居留證供查詢確認具特殊專長,免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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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detail.do?metaid=1638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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