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利通 OmniPerks

外國特定專業人才減免所得稅辦法

財經金融 全台

【主辦單位】

財政部

【內容簡介】

・財政部提供外國特定專業人才所得稅減免優惠,旨在吸引並留用具備科技、數位、經濟、教育、文化藝術、運動、金融、法律、建築設計、國防、環境、生技等特殊專長的外籍人士。符合資格者,其首次在我國居留滿 183 日且薪資所得超過 3,000,000 元的課稅年度起算五年內,超過 3,000,000 元部分的半數薪資所得可免計入綜合所得總額課稅,同時免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計算基本稅額。申請人需在每年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稅捐稽徵機關辦理。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四條第二款規定公告或認定具有科技、數位、經濟、教育、文化藝術、運動、金融、法律、建築設計、國防、環境、生技及其他領域之特殊專長;取得勞動部或教育部核發之外國特定專業人才聘僱(工作)許可文件,或內政部移民署核發之就業金卡,或適用本法第七條、第十二條或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在我國從事專業工作不須申請許可者,經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依第二條認定具有特殊專長並取得證明文件;因工作而首次核准在我國居留(曾核准居留原因非屬從事專業工作者不受首次核准之限制);在我國從事與其經認定之特殊專長相關之專業工作;於受聘僱從事專業工作之日前五年內,在我國未設有戶籍且非屬所得稅法規定之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在我國就學期間及依本法第十二條延期居留期間,不計入在我國境內居留之天數);首次在我國居留滿 183 日;薪資所得超過 3,000,000 元之課稅年度起算
・薪資所得減免:各該課稅年度薪資所得超過 3,000,000 元部分之半數,免計入該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課稅
・基本所得額減免:取得屬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所得,免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計算基本稅額
・租稅優惠期間:最長 5 年
・申請方式: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應於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辦理。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因不可歸責事由致無法於申請期間屆滿前取得外特專許可或金卡者,應自取得外特專許可或金卡之日起算一個月內申請
・重要時間點:本辦法自 2026/01/01 施行
・注意事項:香港或澳門居民準用本辦法規定;租稅優惠五年期間內轉換雇主或工作,且仍從事符合專業工作者,得繼續適用至五年期間屆滿;未於各該課稅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屆滿前依規定格式申請,不得適用;資料如有缺漏,經稅捐稽徵機關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未完全者,不予受理

【金額/折扣】

3,000,000元

【期間】

每年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

【應備文件】

依第三條第一項規定申請者:因工作而首次核准在我國居留之證明文件、勞動部或教育部核發之外國特定專業人才聘僱(工作)許可文件影本、從事與其經認定之特殊專長相關之專業工作聘僱合約或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如有第三條第四項規定情形應檢附足資證明外國特定專業人才聘僱(工作)許可文件及其他聘僱(工作)許可文件申請時點及以同一聘僱合約從事同一專業工作之文件、依第三條第二項規定申請者:因工作而首次核准在我國居留之證明文件、就業金卡影本、從事與其經認定之特殊專長相關之專業工作聘僱合約或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如有第三條第四項規定情形應檢附足資證明就業金卡及其他聘僱(工作)許可文件申請時點及以同一聘僱合約從事同一專業工作之文件、依第三條第三項規定申請者: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依第二條認定具有特殊專長之證明文件(但其屬依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經內政部移民署許可永久居留,經檢附外僑永久居留證供查詢確認具特殊專長,免附)

【注意事項】

申請期間為每年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無固定起訖日期。應備文件依申請人情況分為三類,已詳列於應備文件欄位。頁面提供的聯絡資訊為行政院公報編印中心,非本福利承辦單位。

資料來源: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eguploadpubWrapper?metaid=163887&file=/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32036/ch04/type1/gov30/num2/Eg.htm

在福利通開啟互動版(搜尋更多福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