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委員會提供「原住民族音樂產業補助」,旨在扶植原住民族音樂人才培育及產業發展。本補助分為「人才培育」與「音樂製作及行銷」兩大類,對象為具原住民身分之個人或依中華民國法律登記之公司、商號、法人、團體。人才培育類最高補助 300 萬元,用於學分學程或專業培訓;音樂製作及行銷類最高補助 200 萬元,用於專輯、單曲製作及創意行銷。申請者需於每年 2 月或 10 月提交企劃書、身分證明等文件,經審核通過後核發補助。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申請者為依中華民國法律登記之公司、商號、法人或團體,或具原住民身分之個人;申請人才培育類學分(位)學程者,參訓學員須為在學學生,且具原住民身分之人數應依本會核定之比率或數量;申請人才培育類專業培訓者,參訓學員至少應達 15 人(組),且以具原住民身分者為限;申請人才培育類專業培訓者,若以樂團方式報名,團員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具原住民身分;申請音樂製作及行銷類者,製作團隊成員(製作人、詞曲創作者、編曲等)須同意參與該申請補助作品製作,並符合本要點第四點規定之條件
・不可申請:已獲其他部會補助創作、錄製及行銷項目者,應擇一補助;已獲本會補助案件,於核銷結案完成前,不得申請本要點同一補助項目
・人才培育 - 學分(位)學程:每案以 3,000,000 元為上限,補助計畫主持人費、師資鐘點費、講座鐘點費、出席費、稿費、印刷費、編撰教材費、安排學生實習經費及其他學(課)程所需維運費用等
・人才培育 - 專業培訓:每案以 1,000,000 元為上限,補助與人才培訓活動或課程相關支出(如師資鐘點費、出席費、稿費、印刷費、設施租賃費等)
・音樂製作及行銷 - 創作、錄製及行銷 - 專輯:每案以 2,000,000 元為上限
・音樂製作及行銷 - 創作、錄製及行銷 - 單曲及迷你專輯:每案以 1,000,000 元為上限
・音樂製作及行銷 - 創作、錄製及行銷:補助內容包含申請案之歌手或團體、申請案所產生之製作、客座樂手、編曲、錄音、混音、母帶後期製作、裝幀設計、印刷、壓片、包裝等
・音樂製作及行銷 - 作品創意行銷:每案以 1,000,000 元為上限,補助執行獲補助案之必要費用、演出製作、場地租賃、設備器材租賃、文宣品設計製作、住宿、旅運費用等
・額外補助:製作音樂作品使用原住民族語言比率達 50 % 以上者,每案補助金額之上限得增加 50 %
・申請方式:檢具文件向原住民族委員會提出申請
・人才培育類計畫執行期程:自核定日起至次年 6/30 止;音樂製作及行銷類計畫執行期程:自核定日起 18 個月內;補助以部分補助為原則;同一申請者每年至多申請 2 案,且不得就同一補助項目提出 2 件申請;申請音樂製作及行銷類創作、錄製及行銷項目者,演唱者或演奏者以具原住民身分為優先;申請音樂製作及行銷類補助項目,除已發行之原住民族音樂作品創意行銷外,必須於散布、發行或公開發表前提出申請;申請文件有缺漏或格式不符者,本會得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申請者應敘明是否申請其他機關、機構或團體之補助,並應敘明已申請及已獲補助之金額;申請者提交之所有申請資料及附件不予退還;獲補助者須依規定及核定計畫內容確實執行,並配合期中查核、實地訪視與評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