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委員會
・原住民族委員會為推動原住民族音樂產業發展,提供人才培育、音樂製作及行銷等多元補助。本計畫旨在扶植具原住民身分的學生、樂團成員、演唱者、演奏者,以及相關公司、商號、法人或團體。補助項目涵蓋學分(位)學程、專業培訓、專輯與單曲製作、作品創意行銷等,每案最高可獲 300 萬元補助。申請者需依不同類別,於每年 2 月或 10 月檢附申請表、企劃書及相關證明文件提出申請。若音樂作品使用原住民族語言比率達 50 %以上,補助金額上限可再增加。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申請人才培育-學分(位)學程者:參訓學員須為在學學生,且選填學(課)程學生具原住民身分之人數應依本會核定之比率或數量;申請人才培育-專業培訓者:參訓學員至少達 15 人(組),且以具原住民身分者為限(樂團方式報名者,團員應有 1/2 以上具原住民身分);申請音樂製作及行銷-作品創意行銷者:行銷標的為預計於申請當年度製作完成之音樂作品;申請者為個人者:須具原住民身分;申請者為單位者:須為依中華民國法律登記之公司、商號、法人或團體
・不可申請:同一申請者每年申請超過 2 案補助;同一申請者就同一補助項目提出 2 件以上申請案;申請創作、錄製及行銷項目者,已獲其他部會補助;已獲本會補助案件,於核銷結案完成前申請本要點同一補助項目
・人才培育-學分(位)學程:每案上限 3,000,000 元
・人才培育-專業培訓:每案上限 1,000,000 元
・音樂製作及行銷-創作、錄製及行銷-專輯:每案上限 2,000,000 元
・音樂製作及行銷-創作、錄製及行銷-單曲及迷你專輯:每案上限 1,000,000 元
・音樂製作及行銷-作品創意行銷:每案上限 1,000,000 元
・若製作音樂作品使用原住民族語言比率達 50 %以上者,每案補助金額之上限得增加 50 %
・申請方式:每年分兩梯次,人才培育類於 2 月,音樂製作及行銷類於 10 月,檢具文件向原住民族委員會提出申請
・以部分補助為原則;申請文件有缺漏或格式不符者,本會得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申請者應敘明是否申請其他機關、機構或團體之補助,並應敘明已申請及已獲其他機關、機構或團體補助之金額;申請者提交之所有申請資料及附件不予退還;申請音樂製作及行銷類補助項目,除已發行之原住民族音樂作品創意行銷外,必須於散布、發行或公開發表前提出申請;演唱者或演奏者以具原住民身分為優先;計畫執行期程因故無法於期限內完成者,應於期限屆滿 1 個月前,以書面向本會申請展延,每次不得逾 3 個月,並以 2 次為限,展延期程包含執行期程以 18 個月為限;因天然災害或其他不可歸責於獲補助者之事由致有展延必要者,不受前述限制,但應於天然災害排除後 3 個月內或其他不可歸責於獲補助者之事由發生日起 1 個月內檢附理由及相關證明文件,向本會申請展延,且不得逾 3 個月,並以 1 次為限;已在製作中之音樂作品無法於 18 個月內完成,無不可歸責於獲補助者之事由時,仍應完成作品,每逾 1 日,本會得按當年度實際補助款總額千分之一減列補助經費
最高3,000,000元
申請:人才培育類:每年 2/1 ~ 2/28
音樂製作及行銷類:每年 10/1 ~ 10/31;活動:人才培育類:自核定日起至次年 6/30 止
音樂製作及行銷類:自核定日起 18 個月內
申請表(人才培育類)、申請書(音樂製作及行銷類)、企劃書紙本及電子檔各 1 份、經費預估明細表(人才培育類)、關鍵績效指標表(人才培育類)、課程師資聘僱意向書或契約(人才培育類)、開設課程證明文件(課程綱要及課程表)(人才培育類)、校外實習單位合作意向書(人才培育類)、國際合作意向書或相關證明文件(人才培育類)、申請者獲主管機關核發設立登記或立案之證明文件(如法人登記證書或立案證明書影本及其章程;公司(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或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授權書(音樂製作及行銷類)、申請補助項目為創作、錄製及行銷者,應檢附 4 ~ 10 分鐘音樂作品樣帶,或其他可表現音樂風格之過往作品、申請人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證明原住民身分之文件、其他本會指定之文件、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