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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度原住民族企業貸款信用保證

財經金融 全台

【主辦單位】

原住民族委員會

【內容簡介】

・原住民族委員會為協助原住民族企業改善財務結構,提供企業貸款信用保證。本要點旨在協助擔保不足或無擔保的原住民族企業取得貸款,用於營運週轉金、資本性支出或履約保證。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並取得原住民機構、法人或團體證明的獨資、合夥及公司皆可申請。申請人需檢具計畫書、財務報表等文件向原民會提出,經審查會核定後,再向金融機構辦理貸款。信用保證總額度最高可達 1,000 萬元,最高保證成數為貸款額度的 95 %。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規定;依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施行細則第八條規定取得原住民機構、法人或團體證明之獨資、合夥及公司;貸款用途為事業之營運週轉金、資本性支出或履約保證;向金融機構辦理之原住民族企業貸款,且無擔保品或擔保品不足者(資本性支出者不在此限);應同時徵提申請人之負責人為連帶保證人;若授信單位內部徵信資料認定授信對象另有其他實際負責(經營)人時,亦應約定該實際負責(經營)人為連帶保證人
・不可申請:金融與保險業及特殊娛樂業;分支機構、附屬機構;經向票據交換所查詢其所使用票據受拒絕往來處分中,或知悉其退票尚未辦妥清償註記之張數已達應受拒絕往來處分之標準;經向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或徵授信過程中,知悉其有債務本金逾期未清償、未依約定分期攤還已超過 1 個月、應繳利息未繳付已超過 3 個月;申請企業淨值為負值;最近 3 年內曾有違反財經或經濟相關法令並經判決確定;其他有具體事實足認原民會給予信用保證有偏頗之虞或顯不合理;於核保後放貸前發現上述第五點所定情形之一;未依第十九點第一項規定辦理貸款且未申請展期;或申請展期未經同意;貸款人發生違反勞動法律、稅法、商業會計法及其他法規情事,且其情節重大;原民會就前款或其他違反本要點規定之事實所為之調查,經貸款人規避、妨礙或拒絕
・信用保證:最高為貸款額度之 95 %
・營運週轉金:總額度最高 500 萬元
・資本性支出:總額度最高 1,000 萬元
・履約保證:總額度最高 1,000 萬元
・貸款利率補貼:最高年利率 4 %,由原民會補貼中華郵政二年期定儲機動利率加年息 1.45 %(新創事業加 1.2 %)後的賸餘利息
・保證手續費:年費率 0.375 %,由申請人負擔
・申請方式:檢具計畫書、財務報表及相關文件資料向原民會提出申請,經審查會核定後向金融機構辦理貸款
・重要時間點:申請人經原民會核定同意提供信用保證後,應於收受核發之通知書次日起 3 個月內,向金融機構辦理貸款
・注意事項:本貸款信用保證期限最長為 7 年,包括寬限期限 1 年。承貸金融機構除開辦費、必要之徵信查詢費用及代理信保基金收取信用保證手續費用外,不得向申請人收取任何額外費用。

【金額/折扣】

最高1,000萬元

【期間】

即日起(無公告截止)

【應備文件】

申請表、商業登記證明文件、稅籍登記證明文件、原住民機構法人或團體證明、合夥契約(合夥企業適用)、公司設立登記表(公司適用)、公司變更登記表(公司適用)、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名冊(股份有限公司適用)、主管機關依法核發營業證照(視同依法辦理公司登記及商業登記之申貸戶適用)、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負責人資料)、相關事業單位負責人證明文件(負責人資料)、負責人原住民身分證明文件(負責人資料)、事業計畫書(1 份)、切結書(1 份)、信用報告(影本各 1 份):申請人、申請人之負責人或負責人配偶或負責人及其配偶擔任負責人之關係企業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信用報告、票信查詢(影本各 1 份):申請人、申請人之負責人或負責人配偶或負責人及其配偶擔任負責人之關係企業之票據交換所票信查覆文件、財務報表(影本各 1 份):最近 3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或依稅捐稽徵機關規定設置之帳載資料編製之財務報表,以及最近 3 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其他經本會指定之相關證明文件若干份

【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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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detail.do?metaid=147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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