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委員會為協助原住民族企業改善財務結構,提供企業貸款信用保證及利息補貼。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並取得原住民機構、法人或團體證明的獨資、合夥及公司,若有擔保不足或無擔保的貸款需求,可申請此項福利。本貸款信用保證總額度最高可達 1,000 萬元,保證成數最高 95 %。貸款利率最高年利率 4 %,其中部分利息由原民會補貼。申請人需檢具計畫書、財務報表等相關文件向原民會提出申請,經審查核定後向金融機構辦理貸款。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規定;依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施行細則第八條規定取得原住民機構、法人或團體證明之獨資、合夥及公司;貸款用途以事業之營運週轉金、資本性支出或履約保證為限;向金融機構辦理之原住民族企業貸款,且無擔保品或擔保品不足者(資本性支出者不在此限);申請人之負責人為連帶保證人
・不可申請:金融與保險業及特殊娛樂業;經向票據交換所查詢其所使用票據受拒絕往來處分中,或知悉其退票尚未辦妥清償註記之張數已達應受拒絕往來處分之標準;經向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或徵授信過程中,知悉其有債務本金逾期未清償、未依約定分期攤還已超過 1 個月、應繳利息未繳付已超過 3 個月;申請企業淨值為負值;最近 3 年內曾有違反財經或經濟相關法令並經判決確定;其他有具體事實足認原民會給予信用保證有偏頗之虞或顯不合理;分支機構、附屬機構;公立機關(構)、財團法人;經核保後 6 個月尚未開始營業,或停止營業達 6 個月以上;連續 2 期未按約定攤還貸款本金;喪失原住民機構、法人或團體資格
・原住民族企業貸款信用保證:最高保證成數 95 %
・營運週轉金:總額度最高 500 萬元
・資本性支出:總額度最高 1,000 萬元
・履約保證:總額度最高 1,000 萬元
・貸款利息補貼:最高年利率 4 %,部分利息由原民會補貼
・新創事業者貸款利息補貼:利率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年息 1.2 % 機動計息,賸餘利息由原民會補貼
・非新創事業者貸款利息補貼:利率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年息 1.45 % 機動計息,賸餘利息由原民會補貼
・信用保證期限:最長 7 年(含寬限期 1 年)
・申請方式:向原住民族委員會提出申請,經核定後向金融機構辦理貸款
・重要時間點:申請人經核定同意提供信用保證後,應於收受核發之通知書次日起 3 個月內,向金融機構辦理貸款,展期期間為 3 個月,以 2 次為限
・注意事項:承貸金融機構除開辦費、必要之徵信查詢費用及代理信保基金收取信用保證手續費用外,不得向申請人收取任何額外費用。保證手續費由申請人負擔,固定以年費率 0.375 % 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