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頁面提供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推動的「僱用獎助」計畫資訊,旨在鼓勵雇主聘用特定失業勞工。雇主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登記職缺後,若僱用經推介的全時或部分工時失業勞工連續達 30 日以上,即可申請此獎助。補助金額依受僱勞工身分而異,例如僱用 45 歲至 65 歲失業者、身心障礙者或長期失業者,每月可獲較高獎助金。此計畫旨在促進特定族群的就業機會。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雇主為就業保險投保單位之民營事業單位、團體或私立學校(不包括政治團體);雇主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才登記;雇主僱用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或受託單位就業諮詢所推介之失業勞工;僱用連續達 30 日以上;勞雇雙方約定按月計酬方式給付工資者,或為部分工時(非月薪制)
・申請對象(符合任一即可):受僱勞工為年滿 45 歲至 65 歲失業者;受僱勞工為身心障礙者;受僱勞工為長期失業者;受僱勞工為獨力負擔家計者;受僱勞工為原住民;受僱勞工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受僱勞工為家庭暴力被害人;受僱勞工為更生受保護人;受僱勞工為遊民;受僱勞工為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者
・不可申請:申請僱用獎助前,未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及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比例進用規定,足額進用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或繳納差額補助費、代金;申請僱用獎助前,對所僱用之勞工有資遣通報或大量解僱紀錄;雇主與受僱勞工為配偶、直系血親或二親等內之旁系血親;雇主或受僱勞工有不實申領、重複申領或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之情事
・僱用年滿 45 歲至 65 歲失業者、身心障礙者、長期失業者:每人每月發給 13,000 元
・僱用獨力負擔家計者、原住民、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家庭暴力被害人、更生受保護人、遊民、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者:每人每月發給 8,000 元
・僱用部分工時失業者:依前述標準之 50 % 發給
・申請方式:向原推介轄區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提出申請
・注意事項:僱用期間之認定,自勞工到職投保就業保險生效之日起算,1 個月以 30 日計算,其末月僱用時間逾 20 日而未滿 30 日者,以 1 個月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