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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場學習及再適應計畫

財經金融 全台

【主辦單位】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內容簡介】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推動「職場學習及再適應計畫」,旨在協助就業弱勢者重返職場。本計畫透過事業單位或民間團體提供職場學習機會,並核發個案職場學習及再適應津貼,金額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每小時最低工資核給,每月不超過最低工資。用人單位亦可獲得行政管理及輔導費。計畫對象涵蓋獨力負擔家計者、中高齡者、身心障礙者、原住民、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者等多種失業者,需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並填寫意願書方可參與。用人單位需檢附相關文件向所在地執行單位提出申請。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失業者;有就業意願;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於參與本計畫前填寫參與意願書
・申請對象(符合任一即可):獨力負擔家計者;中高齡者;高齡者;身心障礙者;原住民;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者;長期失業者;二度就業婦女;家庭暴力及性侵害被害人;更生受保護人;滿 15 歲(含)以上未滿 18 歲之未就學未就業少年;新住民;犯罪被害人;人口販運被害人;施用毒品者;其他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評估認定需要協助者
・不可申請:用人單位進用負責人之配偶或三親等內之親屬;同一用人單位再進用離職未滿一年之個案;進用之個案,於同一時期已領取政府機關其他相同性質之就業促進相關補助或津貼;自行進用未經執行單位推介之失業者;參與計畫期間另行兼職者(不予補助個案職場學習及再適應津貼);二年內領取本計畫津貼逾六個月(不予補助個案職場學習及再適應津貼)
・個案職場學習及再適應津貼:按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每小時最低工資核給,且不超過每月最低工資。每次最長以 3 個月為限,特定個案經評估同意後得延長至 6 個月
・用人單位行政管理及輔導費:以實際核發職場學習及再適應津貼金額之 30 % 核給
・申請方式:用人單位應檢附相關文件向提供職場學習及再適應機會所在地之執行單位提出申請。用人單位於計畫執行完畢或經終止後 60 日內,向執行單位提出請領津貼及補助
・注意事項:用人單位應於個案參與職場學習及再適應之當日,為其投保勞工保險、職業災害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已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者,須投保職業災害保險或意外險,保險額度每人上限 2,000,000 元

【應備文件】

職場學習及再適應申請書、依法設立、登記或立案之證明文件影本、申請日前最近一個月之勞工保險投保人數,非強制投保之用人單位需提出足以證明員工數之文件、已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及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規定,足額進用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或繳納差額補助費、代金之文件、其他經本署規定之文件、資料

【聯絡方式】

電話:02-77335388|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不含國定假日)08:30 ~ 18:30

【注意事項】

文案未列出整體計畫的明確申請期間或活動期間,僅說明個案學習期間及用人單位請領補助的時限。用人單位申請計畫需向所在地執行單位提出。

資料來源:https://hr.taiwanjobs.gov.tw/Internet/Company/List.aspx?uk=27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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