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
・依據《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 40 條規定,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若因動物傳染病防治措施,導致其動物死亡、流產或物品被銷毀,可向當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損失補償。補償範圍包括健康動物因防疫措施致死或流產、疑患或可能感染動物傳染病而撲殺的動物、為鑑定病因而撲殺的動物,以及罹患動物傳染病而撲殺的動物(包含新發現或國內 2 年以上未發生且主動通報的首例),還有被銷毀的物品。補償金額依評價委員會評定價格,從評價額的二分之一到全額不等,若經同意送屠宰場屠宰則補償差價。但若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未依規定報告或未遵從防疫人員指示,則不予補償。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其動物因罹患或疑患動物傳染病或病因不明而死亡,或因動物防疫人員施行生體檢查、預防注射、投與疫苗、藥浴或投藥等措施致死或流產;或其動物因疑患或可能感染動物傳染病而遭撲殺;或其動物因罹患動物傳染病而遭撲殺;或其物品因防疫措施而遭銷燬
・不可申請:違反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未向動物防疫機關報告動物死亡);未依動物防疫人員之指導;輸出入檢疫時依本條例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五款處理之動物或物品;隔離留檢期間死亡之動物
・健康動物因生體檢查、預防注射、投與疫苗、藥浴或投藥等措施致死或流產之屍體補償:依評價額以內補償
・因疑患或可能感染動物傳染病所撲殺之動物補償:依評價額以內補償
・為鑑定病因而撲殺之動物補償:依評價額以內補償
・罹患動物傳染病所撲殺之動物補償:依評價額五分之三以內補償
・罹患新發現或國內已持續 2 年以上未有發生,首例主動通報者,撲殺之動物補償:依評價額以內補償
・銷燬之物件補償:依評價額二分之一以內補償
・為控制動物傳染病,經主管機關同意送往屠宰場屠宰者,補償:依評價額扣除實際銷售額之差價全額補償
・申請方式: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組織評價委員會評定價格後發給補償費
・注意事項:補償費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負擔,中央主管機關得予補助
頁面為法律條文,非直接申請頁面。實際申請流程及所需文件未於本條例中詳述。
資料來源: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M013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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