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市政府
・新竹市政府推出「新竹市中小企業及個人便利貸款」,旨在活絡地方經濟、扶植中小企業發展,並推動太陽能產業。這項貸款提供資金給設籍於新竹市的行號、公司,以及年滿 20 歲至 65 歲、於自有建築物裝置房地型太陽能光電設備的市民。貸款用途廣泛,涵蓋購置營業所需廠房、設備、裝潢、營運週轉金,或裝置太陽能光電設備。貸款額度依申請類別而異,行號最高可貸 50 萬元,公司最高 1,000 萬元,太陽能光電系統產業公司最高 1,200 萬元,個人裝置太陽能設備最高 60 萬元。申請人需向新竹市政府提交申請書、事業計畫書等文件,經審查通過後,憑核定通知書向承貸銀行辦理貸款手續。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設於新竹市之行號或公司,或年滿 20 歲以上 65 歲以下之新竹市市民
・申請對象(符合任一即可):依商業登記法核准設於新竹市之行號;依公司法核准設於新竹市之公司;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設於新竹市,並從事規劃設計及設置太陽光電系統產業;年滿 20 歲以上 65 歲以下之新竹市市民,於新竹市建築物上裝置房地型太陽能光電設備,且為建築物所有權人
・不可申請:貸款人或其負責人經向票據交換所查詢其所使用之票據受拒絕往來處分中,或退票尚未清償註記之張數已達應受拒絕往來處分之標準;貸款人或其負責人有債務本金逾期未清償、未依約定分期攤還已超過 1 個月、應繳利息未繳付而延滯期間已超過 3 個月,或有信用卡消費款項未繳納,遭發卡銀行強制停卡等情形之一(已清償或經前置協商正常還款達 1 年以上並徵得連帶保證人 2 人者不在此限)
・第一類(行號)貸款:最高 500,000 元,用於購置或租用營業所需之廠房、營業場所、機器、設備、裝潢或營運週轉金
・第二類(公司)貸款:最高 10,000,000 元(不得超過公司實收資本額二分之一,無實收資本額則以資本總額計算),用於購置或租用營業所需之廠房、營業場所、機器、設備、裝潢或營運週轉金
・第三類(太陽光電系統產業公司)貸款:最高 12,000,000 元(不得超過公司實收資本額二分之一,無實收資本額則以資本總額計算),用於裝置房地型太陽能光電設備並取得與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簽定之電能購售契約
・第四類(個人裝置太陽能設備)貸款:最高 600,000 元,用於裝置房地型太陽能光電設備並取得與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簽定之電能購售契約
・貸款期限:最長 7 年(含本金寬限期限最長 2 年)
・貸款利率: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年息 1.325 % 機動計息為上限
・申請方式:向新竹市政府提出申請
・重要時間點:貸款人應於收受核定通知書之次日起 3 個月內,向承貸銀行申辦貸款,逾期未辦理者須重新申請
・同一貸款人經核定後,一年內不得再提出申請;於核貸屆滿一年並清償前次貸款後,經營正常且債票信良好者,得再次申請;承貸銀行除信用保證手續費及必要之徵信查詢規費外,不得向貸款人收取任何額外費用;第三、四類案件(太陽能光電設備),承貸銀行應於申請人完工掛電表取得證明文件後撥款;貸款信用保證成數為九成,手續費依信保基金規定辦理
最高12,000,000元
申請書、負責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影本、事業計畫書、公司登記、商業登記、有限合夥登記或其他依法登記證明文件影本、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綜合信用報告,或同意由承貸銀行辦理綜合信用報告同意書
電話:03-5216121|地址:30051 新竹市中正路 120 號
文案未列出明確的申請期間與活動期間。頁面顯示的修正日期 2026/04/07 及附件提及的生效日期 2026/03/23 均為法規修正之日期,非貸款申請期間。附件「下載使用手冊.pdf」為系統操作手冊,與本貸款內容無關。
資料來源:https://law.hccg.gov.tw/LawContent.aspx?id=FL0875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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