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
・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提供電視業海外行銷補助,旨在支持國內製作的電視節目拓展國際市場。此補助涵蓋多項費用,包括組團參展的攤位租金、行銷公關活動費用,以及藝人、劇組、參展人員和入圍國際獎項者的旅運費、住宿費和業務費。自行參展者亦可申請機票費及攤位費補助。本計畫鼓勵台灣電視產業積極參與國際影視展會,提升台灣影視作品的國際能見度與銷售機會,各類補助項目皆有其金額上限與實報實銷原則。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申請者為電視業相關單位、藝人及劇組、參展人員、入圍國際個人或節目類獎項者或自行參展者;申請者應無虛偽不實之文件、資料獲補助金受領資格或獲領補助金之情形;申請者應無第三點各類申請案資格限制之情形
・組團者補助:攤位租金及布置費用、行銷公關活動費用,補助金不得逾總預算經費之 49 %(經評選小組同意並經本局核定者不在此限)
・組團者補助:旅運費,實報實銷,以補助 8 人為限(主要演員/主持人及主創團隊可搭商務艙,其餘經濟艙)
・組團者補助:住宿費,實報實銷,以補助 8 人、3 日為限,補助金額上限依「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及日支生活費數額表規定核計
・組團者補助:業務費(表演器材或設備租用費、場地租用費、宣材製作費、行銷宣傳費、梳化費及翻譯費),實報實銷
・藝人及劇組行銷宣傳補助:攤位租金及布置費用、行銷公關活動費用,補助金不得逾總預算經費之 49 %
・藝人及劇組行銷宣傳補助:單一國家補助上限 1,000,000 元
・藝人及劇組行銷宣傳補助:旅運費,實報實銷,以補助 8 人為限(主要演員/主持人及主創團隊可搭商務艙,其餘經濟艙)
・藝人及劇組行銷宣傳補助:住宿費,實報實銷,以補助 8 人、3 日為限,補助金額上限依「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及日支生活費數額表規定核計
・藝人及劇組行銷宣傳補助:業務費(表演器材或設備租用費、場地租用費、宣材製作費、行銷宣傳費、梳化費及翻譯費),實報實銷
・藝人及劇組行銷宣傳補助:每一節目至每一國家(地區)宣傳活動僅得補助 1 次,至多補助 3 個國家(地區)(東南亞地區經評選小組同意並經本局核定者不在此限)
・參團者機票費補助(事後申請):參展人員往返經濟艙機票費用,實報實銷,以補助 1 人為限
・參團者機票費補助(事後申請):歐美、紐澳、非洲地區機票費上限 40,000 元
・參團者機票費補助(事後申請):亞洲地區機票費上限 15,000 元
・自行參展者補助(事後申請):參展人員往返經濟艙機票費用,實報實銷,以補助 1 人為限
・自行參展者補助(事後申請):歐美、紐澳、非洲地區機票費上限 40,000 元
・自行參展者補助(事後申請):亞洲地區機票費上限 15,000 元
・自行參展者補助(事後申請):攤位費,自行租用展位參展並銷售 3 部電視作品以上者,補助攤位租金之 75 %
・自行參展者補助(事後申請):歐美、紐澳、非洲地區展會攤位費上限 150,000 元
・自行參展者補助(事後申請):亞洲地區展會攤位費上限 50,000 元
・入圍國際個人或節目類獎項者補助(事後申請):參展人員往返經濟艙機票費用,實報實銷,以補助 1 人為限
・入圍國際個人或節目類獎項者補助(事後申請):歐美、紐澳、非洲地區機票費上限 40,000 元
・入圍國際個人或節目類獎項者補助(事後申請):亞洲地區機票費上限 15,000 元
・入圍國際個人或節目類獎項者補助(事後申請):住宿費,實報實銷,以 3 日為限,補助金額上限依「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及日支生活費數額表規定核計
・申請方式:洽詢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
・注意事項:所有項目補助金額以實報實銷為原則
最高1,000,000元
文案未列出明確的申請期間與活動期間。文案未列出具體的應備文件清單。對象條件中提及「第三點各類申請案資格限制」,但文案未提供第三點的詳細內容。
資料來源: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detail.do?metaid=165325&log=detailLo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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