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
・文化部提供表演藝術計畫補助,旨在培育專業人才、提升創新能量、培養藝文觀賞人口,並促進整體表演藝術生態發展。此補助適用於國內辦理的表演藝術計畫,每案最高可獲 5,000,000 元,同一單位及負責人每年合計最多可申請 2 案。補助範圍主要為計畫所需的經常性支出,不包含固定薪資、行政管理費及資本門支出。申請單位需符合特定計畫目標,且不得以才藝招生、成果發表、聯歡活動或社區聯誼為目的。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於國內辦理之表演藝術計畫;計畫內容符合下列項目之一:有助於培育表演藝術專業人才、提升創新能量、培養藝文觀賞及參與人口、發展多元表演藝術活動之計畫;或有助於提升整體表演藝術生態及發展之推廣計畫;同一單位及負責人合計每年至多補助 2 案
・不可申請:以邀請非立案表演藝術團體參與演出計畫者;以才藝招生、成果發表、聯歡活動、社區聯誼為目的之活動;申請人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二條及第三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且違反同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禁止補助或第二項未據實揭露之規定者
・表演藝術計畫經常性支出補助:每案最高 5,000,000 元
・同一單位及負責人合計每年至多補助 2 案
・計畫執行結束一個月內,應檢具收據、支出單據、效益評估表、成果報告書紙本等資料(含電子檔)函送本部辦理核銷撥款;若計畫執行完畢時間為 12 月,受補助者應於 12 月 20 日前辦理核銷作業,逾期送件致影響會計年度結報者,本部保留取消補助之權利;補助款超過 1,500,000 元之案件,本部將與受補助單位簽訂契約;有關個人所得之稅負,受補助單位應按我國所得稅法規定辦理相關事宜;申請計畫內容如有侵害第三人權益之行為,受補助單位應自行負責;本要點預算因遭立法院刪減、凍結或其他不可歸責於本部之事由,致本部無法執行補助者,本部得停止受理、解除補助契約且不核算、不撥付補助金,受補助單位並不得要求本部任何補償或賠償;受補助單位接受本部補助辦理採購,其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者,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並應受本部之監督
5,000,000元
文案未列出明確的申請期間、活動期間及申請應備文件。頁面為行政院公報的法規修正公告,實際申請辦法需參考文化部網站或相關公告。
資料來源: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detail.do?metaid=165304&log=detailLo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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