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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度文化部扶植青年藝術發展補助作業要點

財經金融 全台

【主辦單位】

文化部

【內容簡介】

・文化部為扶植青年藝術發展,提供競爭型補助計畫,每案最高可獲 500,000 元,用於支應企劃、創作、材料、設備租借、印刷及交通等計畫執行費用。申請者須為未連續兩年獲本計畫補助者,並採線上申請方式辦理。若計畫涉及生成式人工智慧技術或申請者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關係人,需主動揭露相關資訊並簽署同意書或切結書。補助款項將分兩期撥付,計畫期程為一年。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申請者近二年度未連續獲本計畫補助;提案計畫有規劃運用生成式人工智慧技術者,應於申請計畫書內主動揭露運用之技術及範圍,並配合本部AI人工智慧相關政策簽署同意書或切結書;申請者如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應主動於申請文件內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請填寫事前揭露表)
・不可申請: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禁止補助及第二項未據實揭露之規定者;曾因違反本要點或其他法令規定,於二年內不受理其申請案者;曾因違反性別平等相關法令規定,於二年內不受理其申請案者
・青年藝術發展計畫補助:每案上限 500,000 元,用於企劃費、創作費、材料費、設備租借費、印刷費、交通費等計畫執行費用,不含硬體設備採購、常態性專職人員薪資、行政管理費
・申請方式:採線上申請方式辦理,申請人應於本部公告之申請期間內,至本部獎補助資訊網線上系統填寫表件並完成報名程序
・重要時間點:計畫執行完畢時間為十二月者,獲補助者應於十二月十日前辦理結案核銷及請款作業
・注意事項:補助款分為二次撥付,第一期款撥付 70 %,第二期款撥付 30 %;獲補助者執行補助案件如有結餘款,應按補助比率繳回;如實際支出經費少於原預估經費,本部得重新核算實際補助金額或廢止原同意補助款項;獲補助者運用受補助款產生之利息或其他衍生收入,均應列入補助案之收入結報;補助款應專款專用,不得任意變更用途;計畫變更或因故無法履行,應即函報本部核准;相關文宣資料及媒體露出資料,應於明顯處載明本部為補助或贊助單位;獲補助者於結案請款時,應檢附未重複申請補(捐)助之切結書;獲補助者同意將成果報告資料及因補助所產出著作之詮釋資料,無償授權本部及本部再授權之人為非營利利用

【金額/折扣】

500,000元

【應備文件】

計畫概述表、計畫書、原創聲明等相關切結書、個人資料提供同意書、AI人工智慧相關政策同意書或切結書(如提案計畫有規劃運用生成式人工智慧技術)、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事前揭露表(如申請者為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

【注意事項】

申請期間由主辦單位另行公告,頁面未提供明確日期。聯絡電話和服務時間為行政院公報編印中心資訊,非文化部本補助專屬聯絡方式。

資料來源: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detail.do?metaid=165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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