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展委員會
・為長期留住優秀外國專業人才,本政策依據《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管理法》放寬外國專業人才、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及其眷屬的永久居留相關規定。主要調整包括彈性計算每年持續居留期間,改為每年平均居留 183 天。針對外國專業人才,永久居留的持續居留期間從 5 年縮短,並可依在臺取得的學位扣減 1 至 3 年。外國特定專業人才的居留期間則縮短為 3 年,若符合內政部公告的特定條件,甚至可縮短至 1 年,同樣可依學位扣減 1 至 2 年。此外,已取得永久居留的外國專業人才之眷屬,若符合持續居留條件,申請永久居留時可免附財力證明,旨在簡化流程,吸引更多國際人才及其家庭在臺長期發展。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申請人為外國專業人才、外國特定專業人才或其眷屬;申請人合法且持續居留於中華民國境內;每年平均居留達 183 天
・申請對象(符合任一即可):外國專業人才:持續居留滿 5 年;外國專業人才(於中華民國境內取得博士學位者):持續居留滿 2 年;外國專業人才(於中華民國境內取得碩士學位者):持續居留滿 3 年;外國專業人才(於中華民國境內取得學士或副學士學位者):持續居留滿 4 年;外國特定專業人才:持續居留滿 3 年;外國特定專業人才(符合內政部公告特定條件者):持續居留滿 1 年;外國特定專業人才(於中華民國境內取得博士學位者):持續居留滿 1 年;外國特定專業人才(於中華民國境內取得碩士學位者):持續居留滿 2 年;外國專業人才之眷屬:該外國專業人才已取得永久居留,且眷屬持續居留滿 5 年;外國特定專業人才之眷屬:該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已取得永久居留,且眷屬持續居留滿 3 年;外國特定專業人才之眷屬:該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已取得永久居留,且該特定專業人才以持續居留滿 1 年之條件取得永久居留,其眷屬亦持續居留滿 1 年
・永久居留申請:居留期間計算方式彈性化,改為每年平均居留 183 天
・外國專業人才永久居留申請:居留期間縮短,依學位可扣減 1 ~ 3 年
・外國特定專業人才永久居留申請:居留期間縮短為 3 年,符合特定條件者可縮短為 1 年,依學位可扣減 1 ~ 2 年
・眷屬永久居留申請:免附財力證明
・申請方式:符合條件者可向內政部移民署(NIA)申請永久居留
電話:886-2-2316-5300|地址:臺北市 100223 寶慶路 3 號|服務時間:AM8:30 to PM17:30
頁面為英文內容,標題與內文已翻譯為繁體中文。文案中提及外國特定專業人才符合內政部公告特定條件者可縮短居留期間至 1 年,但未詳列具體條件。頁面未提供申請永久居留所需的應備文件清單。
資料來源:https://foreigntalentact.ndc.gov.tw/en/cp.aspx?n=7019E089927D89AE&s=D85007640123AECD
在福利通開啟互動版(搜尋更多福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