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縣政府民政處
・屏東縣政府為鼓勵生育並減輕家庭育兒負擔,針對 2025 年 1 月 1 日以後出生的新生兒,提供生育津貼。凡新生兒在屏東縣辦理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登記,且出生當日其父或母已設籍並實際居住屏東縣滿一年,申請時仍持續設籍者,即可申請。第一名新生兒可領取 20,000 元,第二名(含)以上新生兒則可領取 30,000 元。申請人需在新生兒出生之次日起 6 個月內,備妥相關文件向戶政事務所提出申請。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新生兒於屏東縣辦理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登記;新生兒出生當日,其父或母已設籍並實際居住屏東縣滿 1 年;申請時,新生兒之父或母仍持續設籍屏東縣;新生兒於 2025/01/01(含)以後出生
・申請對象(符合任一即可):新生兒之父或母符合上述設籍條件;未設籍屏東縣或設籍未滿 1 年之婦女,其新生兒經生父認領登記,且生父於新生兒出生當日已設籍並實際居住屏東縣滿 1 年;依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辦理結婚登記,當事人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或共同收養子女,並經法院裁定認可收養者;新生兒之父母因死亡、行蹤不明或受監護宣告,致無法提出申請者,得由同居之最近親屬或其監護人提出申請
・不可申請:重複申領屏東縣政府其他相同性質之補助;提出申請時已逾規定期限(新生兒出生之次日起 6 個月內,或收養登記後 6 個月內)
・第 1 名新生兒生育津貼:20,000 元
・第 2 名(含)以上新生兒生育津貼:30,000 元
・申請方式:向辦理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登記的戶政事務所(辦公室)提出申請
・注意事項:本縣生育津貼與各鄉(鎮、市)公所生育補助互不排斥,符合資格皆可提出申請。款項採全額匯款方式辦理,並於申請後約 30 日內撥入指定帳戶。每名新生兒領取本縣生育津貼以一次為限。
最高30,000元
申請:新生兒出生之次日起6個月內;活動:2025/01/01 起
申請表、身分證明文件、印章(或簽名)、郵政儲金簿或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電話:(08)732-0415|地址:90001屏東市自由路527號|服務時間:08:00~12:00 13:00~17:00
申請期間為新生兒出生之次日起 6 個月內,若為收養案件則為收養登記後 6 個月內,且需於新生兒出生之次日起 1 年內向法院聲請收養認可。文案未列出傳真號碼。
資料來源:https://www.pthg.gov.tw/plancab/cp.aspx?n=9F8B99754361E42D&s=C372B2CD937B7A6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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